金融法 案例 论述题
发布日期:2015-09-26 点击次数:2443
内容提要:
作者:吉大自考网 www.jdzkw.com.cn
关键词:吉大自考 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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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独立本科段) 代码:030107 主考院校:吉林大学
金融法概论 07947 论述 案例
论述:
1、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在金融立法及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社会主义金融法制的全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法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第一,金融法不仅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所要求的公、严正义,而且它必须有助于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第二,金融法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各市场主体疲于应付。
第三,金融立法要完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金融法的功能在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创造一个优良的投资环境。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与一般市场自由放任的竞争相比,金融市场的竞争是有限制,不完全的。
第一,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金融市场竞争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一方面是对市场准入采取严格限制,实行许可制;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对各金融主体业务交叉都有限制,在实行分离制的国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分工不允许打破。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对金融市场均持一种有限的适度竞争的政策。
第二, 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长期以来主要是国家银行对金融业的垄断,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其他经济成分的开放度都是有限的,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第三, 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不可能完全放开。金融是国民经济命脉,出于全社会利益考虑,也不能让金融市场自由放任的竞争。因此,在金融业各国都贯彻适度竞争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金融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金融法要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要维护投资者
的利益,就必须保证金融活动中的资金的盈利性、流通性和安全性。
盈利性就是要保证资金在营运中能够按照投资者的预期实现增值,保护投资者有取得合法投资收
入的权利;
流通性就是投资者能够转让其投资,使其手中投资利益能够迅速变现、转变投资。
安全性就是保护投资者投资利益的安全,这是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
(四)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作相应变革,金融法要贯彻管理
与经营分离的原则;第一,制定中央银行法.明确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中央银行从
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专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和对全国金融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
第二,制定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商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以合法盈利为根
本目标。按照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为社会挺供金融服务。
第三,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政策性银行专门代理国家进行专项投资,并代表因家对投资进行管理,以
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目标实现为己任,不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五)分业管理原则
分业管理就是要明确各金融机构业务分工范围,按行业特点分别进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
须严格执行分业管理原则:
第一,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开管理,对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
行的设立、资金来源、经营方式、管理手段、考核标准都要区别对待,分别管理。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要由法律明确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金融业的经营
上是实行分离制。一方面原有专业银行的分工要打破,一并成为平等竞争、业务交叉的商业银
行;另一方面,各银行与其投资的保险、证券、信托业在人、财、物等方面要完全脱钩,实行分
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参与投资;
第三,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按照法定的分工范围开展业务,分业管理,禁止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与银行业务交叉混合,不能越权经营。
的经营模式。
(六)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习惯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就是说我国金融法有关内容要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业必然要纳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资金融通要参与国际资金大循环,中国各市场主体要加入到国际经济资源分配环节中去。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立法要吸收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来规范各种金融关系。
1、 试论述中央银行的职能及其表现
(一)发行的银行
即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二)政府的银行
1.受托经理国库,担任国库出纳
2.以法律允许的条件、额度和方式对政府提供信用
3.代理政府公债的发型和还本付息事宜
4.代表政府参与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5.代理政府买卖黄金、外汇,管理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
6.担任政府的金融事务顾问
(三)银行的银行
1.依法击中报关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
2.对全国金融机构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3.主持全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清算
(四)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
1.金融调控职能,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节与控制,并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i. 金融监管职能,洗的高效有序运行通过依法制定金融业务规章,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检查和稽核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查出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来保证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经营
3、中央银行调控信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一、 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以及公开市场业务,主要用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调节和控制,所以通常被称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1、 存款准备金制度。
法律指定的金融机构,有义务从自己吸收的存款中,按照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所确认的比率,提取的一定的金额存入中央银行。
2、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贷款和在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再贴现政策调控信用的主要机制是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和在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自中央银行借款或贴现票据的成本,控制其超额准备金头寸,并间接带动市场利率的升降,进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再贴现政策不仅可以控制货币的供应量,也可以用于结构调节和国际收支调节。
3、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以次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的行为。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可以影响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头寸,控制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
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它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对某些特殊金融领域的信用控制,而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有:
1、证券市场信用工具。为了稳定证券市场行市,控制和调节流向证券市场的资金,防止证券投机,中央银行可根据政策需要,随时调高或调低法定保证金比率。
2、消费信用控制工具。消费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
3、不动产信用控制工具。不动产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降低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对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融资予以限制。
三、直接信用控制工具。
直接信用控制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直接对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所进行的控制。
1、利率上下限。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机构以抬高存款利率和降低贷款利率进行破坏性竞争,保持市场利率的基本平衡,中央银行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
2、信用分配。中央银行可制定金融机构市场状况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规模加以分配,限制其从事超规模信用活动。
3、流动资产比率。中央银行可制定金融机构流动性资产应占其负债或流动性负债的最低比例。
四、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 即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指导其信用活动,以达到控制信用的目的。
4、 试论述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
一、 金融监管的内容
(一) 市场准入监管
(二) 业务运营监管
(三) 市场推出监管
二、 金融监管的方法
(一) 直接监管,包括: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监管会谈,责令依法信息披露,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整改,接管、重组和撤销,并表监管
(二) 间接监管,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对金融机构进行评级与风险预警机制
5、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
1、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
1)自主经营,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金融经营者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自担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能够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立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
3)自负盈亏,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对其经营后果独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4)自我约束,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银行与国家、银行与员工的关系,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规范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行为的内在机制。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生政策知道下开展信贷业务。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无论从内部的长远利益,还是从国家全局的客观要求上,都应当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国家产业政策指导。
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往来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4、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应维护法人存款的政党权益。
5、银行独立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6、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是商品经济的特征,金融业也不例外。
7、依法接受银行监管机关监管的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创造利润,实现盈利的最大化。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保护银行、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从业务经营管理的角度,商业银行还必须遵循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
1、安全性原则,是指银行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
1)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指借款者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或发生坏帐,或投资证券贬值,必然影响存款的兑付和资金周转,甚至会发生挤兑和银行倒闭。
2)资产负债的规模和结构。指由于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存款,如果备付金不足,会出现没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客户提取存款或者清偿债务;如果贷款或投资规模过大,或者短期来源的资金用于长期贷款和投资,会形成资金流动性下降,周转金不足,使经营无法顺利惊醒,银行信誉受损。
3)利率汇率变动。指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发生变化时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
4)政治和经济形式的影响。如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等。上述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虽然不同,但对商业银行来说都属于经营风险。
2、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能够随时随地满足客户提取现金和正常贷款的需要。在法律上,商业银行是存款人的债务人,也是借款人的债权人。流动性问题主要是债权债务的合理安排和留有足够的先进准备,或者能将其他形态的资产迅速转变为先进资产。
1)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在无损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
2)负债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得所需的资金。
3)盈利性原则是指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经营活动要获得预期的收益,即盈利。为了保障银行业的文件运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对股东贷款比例和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以及其他要求,体现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6、 试论述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 设立条件
(一) 又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 又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 又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 又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 设立程序
(一) 向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 银行监管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设立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竞争的状况
7、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相同点与差异:
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市场中两类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从本质上讲,他们都是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之间的中介:一方面使资金供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资金需求者获得所需资金以求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二者的功能相同。然而,在发挥金融中介作用的过程中,投资银行的运作方式与商业银行有很大不同:
1、从业务主体上看,投资银行以证券承销业务为核心,商业银行则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投资银行的业务极为广泛,既包括证券一、二级市场,也包括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资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金融工具创新等方面。商业银行的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在这三大类业务中,资金的存取贷放是商业银行的本源和实质,其他各种业务都是在其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而来的。
2、从融资方式上看,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而商业银行则是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投资银行作为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仅充当中介人的角色。在一般情况下,投资银行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中,而只是收取佣金,投资者和筹资者直接拥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商业银行同时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双重身份。对于存款人来说银行是资金的需求方,对于贷款人而言银行是资金供给方。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无论在哪个时期,商业银行都是以经营货币市场业务为主,投资银行是以经营资本市场业务为主。3、从利润构成上看,投资银行主要是佣金收入,商业银行主要是存贷款利差收入。投资银行的利润来源分三个部分:佣金收入、资金运营收益、利息收入;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包括:存贷款利差、资金应运收入、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收入。从利润来源的各项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都有佣金收入,但二者的差别比较大。投资银行佣金侧重点在证券承销和证券经济业务方面,而商业银行的佣金重点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4、从经营方针上看,投资银行强调稳健与开拓并重,而商业银行则强调稳健与安全。投资银行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要求稳健经营,在佣金上要求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商业银行负债来源中有大量存款和借入款,需慎重。商业银行无论是从负债管理还是资产管理都严格以稳健经营为主,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三大原则。
8、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经营原则
(一)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要全面深入地理解投资银行的经营原则,首先要对我国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有一个宏观的认识。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高。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所要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发行品种、发行条件、发行价格、招股说明书等。
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他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以公正的待遇。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
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
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
3.守法原则
守法即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4.证券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由证券经营机构等成立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世界上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一般也采用这两种模式。我国是实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根据《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使属于非国有的证券公司,也属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国家审计机关对上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的审计,有利于促进这些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沽动,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二)投资银行经营的五大原则
1.盈利性原则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如何通过诸多手段达到短期利润与长期利润的完美结合则是投资银行盈利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指资产价值在不遭受损失或损失极微小的情况下的变现能力,是一种足以应付各种情况对资金需求的能力,即资金的流动性。
3.安全性原则
该原则通过对风险的控制和化解得以实现,是指投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使其资产、收入以及生存、经营、发展的条件免受损失,避免金融风险所应遵循的原则。
4.社会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应产生外部不经济或经营活动应增进社会效益的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投资银行在促进资本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而证券市场的组织运行也要求投资银行必须坚持社会性原则,否则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
5.创新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投资银行应不断进行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的原则。
上述五项经营原则互相之间是矛盾的统一,投资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力争达到五项原则的协调统一和均衡发展,争取实现五项原则的最优搭配。
9、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7、 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实现金融业的高效、文件、有序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金融监管的直接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
1、 保证金融业的合法与稳健运行;2保护投资者(包括存款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概括为六个方面:
1、依法监管原则。它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也是各国共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包括:1)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2)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3)金融监管应以法定标准为依据;4)无论监管者或是被监管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金融监管既要追求金融业的安全,也要着力维护公平竞争,增进金融业的效率。
3、高效监管原则。金融监管应力争以最低成本实现最佳效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必须以成本收益的对比分析为基础;2)金融监管应当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危机;3)金融监管应贯穿于金融机构从进入市场到推出市场的全过程,不能忽视持续性监管;4)对金融风险和危机,应当坚持预防与保护相结合,重在预防;5)金融监管应当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和外部审计的作用。
4、控制道德风险原则。当金融市场参与者只享受可能的风险收益,而不承担可能的全部风险损失时,为了追逐风险收益,他就会倾向于承受更大的风险。金融监管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来抑制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市场参与人的道德风尚倾向。
5、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原则。金融机构是独立的金融市场主题,只要其经营活动保持在合法、安全的限度之内,监管当局就不应对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妄加干涉。这是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界限。
6、国际合作原则。在金融机构跨过经营、资本全球流动、风险和危机跨国传播的背景下,没有任何国家具备单独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监管能力。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10、 论述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一) 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设立,并受其监管与行政领导
(二) 政策性银行为政府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服务,是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
二、 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一) 资金方面
(二) 人事管理方面
(三)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纳方面
三、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一) 平等关系
(二) 互补关系
(三) 配合关系
四、 政策性银行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
(一) 信贷关系
(二) 投资关系
五、 政策性银行之间的关系
彼此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11、试述金融机构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
货币资金存入存款金融机构时,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一方面,资金融通是存款金融机构最基本与最重要的功能,流程包括存款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与发放货款。
另一方面,如果存款金融机构与存款人构成的是保管关系而非债权债务关系,那存款金融机构吸纳存款与发放贷款就不影响其资产负债表,充其量只是其“中间业务”。
12、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关系发生的前提,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义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改变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内容通常包括主体、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交付。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将自己对于供货商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可以直接向供货商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出租人负有协助的义务。
4)特定情形下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例外的情形下,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例外的情形包括: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敢于选择租赁物的。
2、出租人的权利
1)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对租赁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排除任何侵害所有权的不法行为;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抵押、更不得处分租赁物。
2)出租人有权要求租赁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收取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3)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债权,但应以不影响向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各种权益为限。
4)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严重违约行为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财产,并按照合同要求赔偿。
3、承租人的义务
1)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特点就是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因此,承租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通知出租人。
2)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3)保管、维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因此负有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和维修的义务。
4)因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包括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依照合同约定返还标的物。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13、试述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意思表示
二、形式要件
(1)书面
(2)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
(3)签章
(4)交付
14、 国内信用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制度的修订不及时,跟不上国内贸易环境的变化,满足不了时间的要求。
二、付款纠纷的裁决依据不够明确和统一,致使国内信用证纠纷在法律适用上缺乏准确的执行规范。
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在适用性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切合实践。
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缺乏统一明确的单据审核标准。
15、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为防范证券交易风险,保证证券交易的安全,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的一些强制性规则,当事人必须在交易中遵守,而且此类规则应优先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得到适用。
1.证券交易合法原则
证券交易合法原则是指证券交易当事人所买卖的证券以及买卖证券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必须合法。
(1)交易的证券合法。我国《证券法》第30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交易的主体及时间合法。我国《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但对于特殊的当事人,法律对其转让证券的时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其宗旨是保证证券交易的公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交易的地点合法。我国《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4)交易方式限制制度。《证券法》第35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进一步规定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禁止期货、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方式。其目的是防范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2.特定人员持股和交易限制制度我国《证券法》第37条规定了特定人员持股和交易限制的规则。该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内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交易限制规则《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依法合理收费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5.保密
《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6.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则
《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该条是我国证券交易方式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竟价交易,是相对于非竞价方式而言的,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之间达成交易。公开集中竞价交易.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场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
行,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6、金融担保中无效担保及其后果
一、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7、信托功能
(1)财产事务管理功能
(2)财产保全功能
(3)融通资金功能
(4)财产增值功能
(5)证券化功能
(6)破产隔离功能
18、我国公益信托开展不力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二、内部原因
19、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安排
一、投资者准入
二、保证金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制度
五、强行平仓制度
六、结算担保金制度
七、风险警示制度
20、公开市场购买所适用的规则
一、权益公开规则
二、慢走规则
21、试述加强对基金监管和立法的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控制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及基金结构,保证基金业的有序发展。
二、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功能,推动投资基金的快速成长壮大
三、有利于基金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有利于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案例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丢失的不是已签章的空白支票,而是支票格式凭证,当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负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的规定:第一,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第二,在伪造的票据上,无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
(3)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①主观上有犯罪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伪造票证诈骗的行为 ③侵犯了金融管理关系和特定的货币资金所有关系; ④数额较大。
(4)支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包括: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2、(1)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2)伪造出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而进行的出票,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出票行为。
伪造承兑签名而进行的承兑是伪造签章进行的承兑。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贴现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以后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只要权利人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票据贴现行为即有效。
(3)只要票据的受让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出于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而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据,该受让人就取得了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4)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票据上无签章的当事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
3.(1)票据债务人是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票据保证人,背书转让人等
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为债权人,如遗失票据的权利人和票据上权利人。
(2)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持票人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则该持票人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其票据权利即无瑕疵。
该持票人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票据当事人的签名的,属于票据的伪造,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享有追索权。比如甲明知已的票据是偷来的仍然受让已得票据则甲不能取得该票据的权利。
(5)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自己的真实签章,且毫不知情的,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
4、(1) 明知前手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但并非恶意或者间接恶意取得,仍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但由于知情,需要继受前手对该票据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例如A明知出票人B对C有抗辩事由,仍然受让C的票据,那B对C的抗辩事由也可对A主张。
(2)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是对人抗辩。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5、(1)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
(2)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质量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对租赁物无瑕疵担保责任。
(3)根据《合同法》249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租赁物质量对外索赔可以由出租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索赔,但通常情况下,可以由承租人直接向其索赔。
补充:
名词解释:
债券:债务人为筹措资金,依法向社会发行,承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的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权利凭证。
案例分析
(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含义: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出具实名证件,即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使用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
(2)实名证件的种类:
1.居住在境内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和护照。
2.居住在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离退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5.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6.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7.外国公民,为护照;外国边民,为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身份证件。
(3)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
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向储蓄机构提交存单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护照、居住证等身份证明。储户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提交其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方可办理提前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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