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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自考 经济法学复习资料(环境法)

发布日期:2015-09-24 点击次数:2056
内容提要:

作者:吉大自考网 www.jdzkw.com.cn

关键词:吉大自考 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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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独立本科段)  代码:030107  主考院校:吉林大学

环境学 07948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

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的向自然索取物质和能量,时的自然

环境的恢复和增值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3、人类环境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并反作用于

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

4、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

象。

5、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

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

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6、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的发

展。

7、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是指人类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为了区

别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我们将这种新的形态称为 “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8、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法律秩序,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

9、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

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0、环境风险是指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包括环境遭受风险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所致算还的严重

性。

11、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的独有特性决定了有必要重新审视以前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追求,

发展出一种新的环境法指导思想。

12、环境公平原则:是指对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开发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

等,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

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

13、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

与,公众有权参与和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

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14、环境法的价值:是指价值主体与作为价值客体的环境法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简言之,是指

环境法能促进主体的何种价值需要。

15、环境权的法律保证是指为环境权不受侵犯和破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它既包括权利未受

侵犯或破坏之前就存在的各种措施和制度保证,也包括权利受到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

济。

16、绿色文明:就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其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崇尚自

然,维护生态平衡,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有绿意。

17、环境安全: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态或不遭受不可

恢复的破坏的状态。

18、环境管理:是指在人类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始终重视对环境的影响,在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的同时,考虑环境效益,并以各种方式影响人的行为,以实现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19、环境管理权:是指国家环境管理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的对环境工作的预测、决策、组织、指挥、

监督等诸权利的总称。

20、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环境法的内部层次和结构,是由有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所组成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整体。

21、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根据环境法的规定,在参加与环境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

中所形成的保护环境的权利义务关系。

22、环境法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主张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主体实现自己利

益的行为界限是法律规定。

23、环境法义务:是指环境法律规范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的拘束力或

要求力。

24、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5、国家环境管理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职能。它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以

法律形式和国家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智慧、组织、监督的诸权力,并

对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进行预测和决策。

26、社会环境管理:是指除国家环境行政管理以外的一切管理活动,是其他环境管理主体在国家法

律指导下以及在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组织下,自觉进行的环境协调和环境经营。

27、环境行政行为:是指国家环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行为。环境行政主体必须是有环境行政管理权的国家和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实施环境行政行为是环

境行政主体的职责;环境行政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环境行政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

为。

28、环境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权的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环境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

为。

29、环境行政司法是指享有环境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行政争议和环境民事纠纷

进行复议、调解的行为。

30、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

或侵害其他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

31、环境行政主体违法;是指环境管理主体通过环境行政人员,在具体的环境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

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的行为。

3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指民法或环境法所规定的,再印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他人财产和人

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由。

33、专门环境法律责任;特质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专门鼬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

利的法律后果。

34、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是指权利人在其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通过司

法途径实现侵害的排除或损害的填补等。。

35、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时,依相对人的申

请,由该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制度。

36、环境行政调解是指由环境行政主体主持的,促使环境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依据环境法规定,在

自愿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活动。

37、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管理机关之间、环境管理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依双方

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38、环境行政指导:是指环境管理机关为谋求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期待相对人任意的协作、自发

的行动而提出的劝告、建议、指示、希望等非权力行为的总称。

39、环境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40、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

果。

41、环境侵害是指由于热泪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公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

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

42、.环境侵权责任是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他人环境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3、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是把环境侵害所发生的损害,在某种意义上是为社会的损害而由社会分担

损失,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注重实现算还补偿功能而将处罚和制裁作用降至最低。

44、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实施了验证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

重损失,已构成了犯罪所要收到的刑事制裁。

45、环境保护基本法:又称环境保护基干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全面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文

件。这个法律文件以对人类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为立法目的和法律控制的内容,以全面

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宗旨。

46、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

些组织形成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环境管理的任务。

47、环境标准:是指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

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技术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

境要素的征程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48、环境监测:是指根据保护环境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

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地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和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

49、环境规划:包括环境规划各计划指对一定时期内的环境目标和作用作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

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50、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

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

51、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

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

境法律制度。

52、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机构是环境管理体制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组织形

式。

53、跨区环境问题政府处置制度: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作出决定。

54、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吧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

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5、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

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56、强制应急措施制度:强制应急措施制度是指在出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

康、安全或财产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接触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

57、环境质量评价;环境质量评价是对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的一种定量描述,即按一定的标准和评

价方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进行说明、评定和预测。

58、节约能源: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

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

理地利用能源。

59、环境要素保护法:环境要素保护法是指某一环境要素为立法对象的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总称。

60、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61、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62、草原资源: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63、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的总

称。

64、土地沙化;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65、渔业资源;渔业资源是指一切具有经济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66、水资源: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

67、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被人类用于生

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68、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69、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70、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

品的权利。

71、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是关于区域环境的特别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72、环境要素污染: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类型,它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

境要素的本底含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某种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

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73、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是指以防治环境要素污染为立法对象的一类法律

法规,它们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对各环境要素污染的防治为内容,在形式上表

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下属的单行法及其配套法规,既是对基本法防治环境污染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

化,又是对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综合性规定。

74、海洋污染;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

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

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

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75、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

习、生活和其他正常生活的现象。

76、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控制法是指以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为立法对象

的一类法律法规,它们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和

完善。

77、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被人们视为无用物丢弃的呈固

态、半固态的物质。

78、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排放的放射性物质所释放的射线,使

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改变,造成环境污染,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79、农药污染:农药污染是指因生产、储运、销售和施用农药而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动植物正常生

长和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排污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

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由环境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

80、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

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

81、污染转嫁是指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或技术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区,

技术较先进的企业将淘汰落后的污染设备转移给技术落后的企业,使被转移地区的环境严重收到污

染的现象。

82、污染事故强制应急制度是指在出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财产

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解除未开的环境法律制度。

83、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生产、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

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

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84、环境要素是指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的而又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

组分,也有人将其称为环境基质。

85、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

殊意义的自然以及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证和管理

的区域。

86、国家公园是指既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的原始状态,同时又作为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

供公众旅游娱乐、了解和观赏大自然奇特景观的场所。

87、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一些外界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大气特性改变,使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

及生态系统遭受危害的现象。

88、水污染是指由于物质或能量排入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

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89、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那些污染物质进入环境所造成的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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