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15 点击次数:2542
内容提要:
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作者:吉林大学自考网
吉林省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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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延期半年毕业: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中作标记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接传答案的;
(九)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十)经有关方面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取消当次考试该科目成绩、延期一年毕业。情节严重处犯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列》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七)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主人身权利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各款累计达 3 次的取消毕业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参考资格(毕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考生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并报省自考办备案; 违反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自考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考生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的考生,并将处罚决定载人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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