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资料中心->经济法学

吉大自考本科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06455

发布日期:2014-06-15 点击次数:2230
内容提要:自考本科  社会保障法   代码:06455

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
2.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
3.在19世纪下半叶,(俾斯麦)任普鲁士帝国首相。
9.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是英国伊丽莎白女王1601年颁行的(《济贫法》)
4.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的是(贝弗里奇教授)。
5.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对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
6.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a保险范围的社会性b保险目的的社会性c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7.在保险费用的分担方面,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一般都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负担,而(工伤保险)则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8.狭义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
9.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社会性、互助性、补偿性)。
10.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目前只限于(全体劳动者)。
11.社会保险的原则中包括:(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2. 根据保险待遇的性质,社会保险分为(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伤残和死亡保险)四类。
13.(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
14.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实行(全社会统筹)
15.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保值和增值)。
16.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特征:(适用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障性、互助救济性、预防性、福利补偿性和储蓄性)等。
17.养老保险的作用(简答)
18. 德国于1889年颁布(《残废和老年保险法》),该法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的诞生。
19.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基本形成了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20.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之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1. 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而成.在我国主要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按比例负担。
22.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状况,采取(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最为科学。
23. 养老保险基金负担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并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为主)。
24. 提取的比率,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25. 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直接投资于如下领域:(1)直接放款;(2)经商;(3)办企业;(4)投资股票买卖;(5)提供担保。
26.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一是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二是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三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 四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27. 失业者表示愿意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若失业者拒绝,则认定无再就业意愿,停止保险金的发放)。
28. 失业保险基金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
29. 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
30.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1.失业保险给付标准的内容:(简答)
32.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简答)
33. 德国于(1884年)就制定《劳工伤害保险法》。
34.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效力范围采取(属地主义原则)。
3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36.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3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8.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9. 伤残津贴。—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S5%、80%、75%):
40.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1. 工伤保险基金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52. 1998年《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53. 疾病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疾病津贴、医疗费和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
54. 医疗康复,包括依照规定的(肢体替代或矫正器材的提供、维护和更换)。
55.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 x—刀))
56.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7.(工资制)是最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医生领取规定的工资。瑞典、西班牙、葡萄牙、和拉美的一些国家,主要采用此种方式。
58. 在我国,医疗保险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59. 在我国,疾病保险由(政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综合管理,政府的卫生、财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
60. 疾病保险基金的管理重点是(用于医疗保险的医药费的管理)。
61. 定点零售药庙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人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62.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3. 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方式:(①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②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赞用的实际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③生育保险基金按属地原则组织,实行社会统筹。)
64. 生育期间包括(怀孕、分娩、哺乳婴儿在内)。
65.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66.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2)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计作出勤时间。
67. 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
68.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
69.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在工业化国家,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
7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71. 救济范围:(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的突然打击,如果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
72. 救济程序:(由区民政局发给救济证、救济对象凭证领取救济费)。
73.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保障资金采取(县和乡镇分级负担)。
75.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考下列因素确定:((1)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费用等;(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76.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1年内有两次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1个月内有两次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停发其保障金。
77. 在集体化时期,五保的内容是(保吃、保穿、保烧、保葬和保教(儿童和少年))五个方面。
78. 五保供养费用的筹集方式开始多样化,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多种供给形式。
79. 救灾款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80. 救灾捐赠的特点(1.救灾捐赠一般没有长期具体的计划, 2.救灾捐赠依靠整个社会。3.救灾捐赠只具有社会效益。)
82. 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均属于(救灾专用的资金和物资)。
83. 救灾捐赠款物首先要保证对重灾区和重灾民的救助,重点解决(灾民最基本、最急迫的困难)。
84.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85. 民政部内设(救济司),负责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国内外捐赠和国外援助的救灾款物。
86. 对外通报灾情。(国内新闻机构)可予以配合,适当报道。
87. 对外要求援助的范围。(6级以上地震),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
88. 贫互助储金会它以(“民办、民管、民用”)为原则,起到了无灾扶贫、有难相帮的作用。
89. 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
90. 我国优抚制度的历史悠久,早在奴隶社会时期,随着(奴隶主之间用暴力掠夺财富的军事冲突出现)便产生了优抚制度。
91. 在清朝提出的(《恤荫思赏章程》),这是封建社会第一部完整的优抚条例。
92.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以义务兵法定服役年限确定,即(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9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经济补助)。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
94.伤残抚恤对象包括:(军人、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95. 伤残抚恤的范围包括(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种。
96. 因公致残包括:(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97. 评定伤残等级。具体分为(四等六级)
98.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99. 因公牺牲军人的条件有6种:包括(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100.病故即因病死亡者。包括(非因执行任务遭意外事故死)。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101. 死亡抚恤的待遇: (革命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1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102.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103.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104. 我国是从狭义的角度对社会福利进行定义的,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
105. 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协力达成),国家实施的社会福利计划,不能也不应该抑制公民的勤劳意欲、致富机会和社会责任感。
106. 未成年人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普及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保障。)
107. SOS儿童村是一项安置孤儿的国际性社会福利设施,由奥地利人(赫尔曼·格迈纳)创立。
108.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的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也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109.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为(非城镇居民)
110. 缴费阶段的业务管理,制定出所辖区内的保险费收缴计划与指标,由(县、乡、村三级)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费工作。
111. 德国社会保险的特点是(各地的社会保险的组织机构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具体工作通过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自治管理。)
112. 德国养老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年龄达到65周岁);
113.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状况,采取(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最为科学。
114.疾病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有三项:(疾病津贴、医疗费和供养亲属的医疗补助)。

多选
1.社会保障的内容:1社会保险2社会福利3社会救济4社会优抚
2.根据保险的社会风险性,社会保险分为老年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3.社会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应以所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否则将人不敷出。
二是应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定程度的积累。三是应满足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长的需要。四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将基金存人银行,或是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发行的债券,另一种是由社会保障机构将基金直接用于兴办各种实业,如开办矿山,兴办银行或是参股合资。再有一种是将基金存人银行或委托投资公司,委托他们进行投资,所获利润按合同规定共同分享。
5.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2)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月-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3午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6. 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一)年龄条件 (二)工龄条件 (三)缴费年限。
7. 补充养老保险特征(简答)
8. 失业是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2)目前可以工作 (3)正在寻找工作。
9.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既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又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调查经济状况为发放失业金依据的补贴制度,如德国
10.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1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简答) 
13. 农村社会救济必须采取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体补助为主,国家救济给予必要的补充。
14.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的原则(简答)
15. 社会优待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16.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除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外,烈属、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基础上,其生活水平尚未达到当地一般群众水平的,可享受优待金。
17. 伤残抚恤的待遇包括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19.社会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当遵循:一是应以所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二是应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程度的积累。三是应满足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长的需要。四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0.失业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
21.灾害救济款的使用原则:(一)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a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b离开户。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c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

.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子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或对公民普遍发放某项补贴,目的是使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改善生活。
社会救济:是国家出资,对残疾人、孤老幼者、贫困户以及遇到灾害的农民发放物资或救济款,目的是解决天生能力欠缺者,需要社会特别照顾者或灾民长期或一时困难。
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对社会保险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与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标准、发放办法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并且明确社会保险机构的性质与职能、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临督等事项。
社会保险水平:指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直接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的增长水平相联系,并且还直接影响投资、储蓄、失业率等经济活动。
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性质:即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按照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标准用于劳动者的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项目的支出,而不允许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
工伤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疾病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困难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不以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动者难以承受的医疗经济负担。
疾病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劳动者因疾病或伤害而产生经济困难时,能够获得经济援助,并克服遇到的经济困难。疾病保险是一个引起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我国也成为广大劳动者和各级政府以及各用人单位关心的热点问题。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社会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是征缴保险费的依据和标准,社会保险费本身是社会保险工作的所需要的正常开支和保险待遇支付的资金来源。
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是指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应获得何种程度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并达到何种水平。
多层次养老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结合的一种养老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法定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标准基本统一,保险费用实行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基金实行社会统
筹。我国1991年后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经营状况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提取保险费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基金,以提高职工退休养老的生活水平。是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指职工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收入状况储备一定资金,为将来养老所用。其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多方筹集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提供给劳动者,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资金集合。
统筹型养老保险:是国家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发放退休金,不专为老年社会保险事业设立专项基金,也不向劳动者个人收缴老年保险费,是一种非基金化的筹集模式。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此种模式。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为指导,遵循现在基金的积累与未来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相适应原则,开始就收取较高的费率,以保证有足够的储蓄,并不断进行增值。美国早期实行此种模式。
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指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对职工的养老提供必要的保障。现代社会通行做法。
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养老保险金一般以劳动者在职时的工资收入为基础,再辅之以工龄或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计算。一般认为,养老待遇水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高于在职时的收入,因此,退休金不可能是原工资的100%,而只是其一定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称为“退休金的工资取代率”。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活
动。
养老保险基金:就是为保障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多方筹集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之后提供给劳动者,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资金集合。
生育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生育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同意建立的,用于支付
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的各项基金。
养老保险金,又称年金,是指退休
人员依法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组成部分。
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也就是养老保
险的保障对象和保障的程度,是指养老保险适用于哪些人,即哪些人有权享受养老保险,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即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老年生活所应达到的水平。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经营状况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提取保险费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基金,以提高职工退休养老的生活水平。是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
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自愿性失业:指劳动者不愿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而引起的失业。
非自愿性失业:指劳动者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但仍处于失业的状态。
结构性失业,又称技术性失业:是指某些劳动者因不能适应技术水平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失去工作。
周期性失业:是指因经济萧条和经济危机的出现,使劳动力供大于求而出现的失业。
季节性失业:是指在某些行业中,受生产周期的季节性影响而产生的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指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相适应,一些行业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使劳动力短缺,而另一些行业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使劳动力富余,从而造成失业。
我国的失业:是指在城镇非农户口的劳动年龄内(男16岁—50岁,女16岁—45岁)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失业劳动者: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有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不包括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如共青团、工会、妇联和民主党派。
失业保险费基数(即费基):是指计算缴费单位或者缴费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资金起点数目。我国单位缴费费基是该单位的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费基是本人工资。
失业保险费比例(即费率):是指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占其缴费基数的比例。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范围:是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即工伤保险法律规范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的时间效力:是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从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工伤保险的空间效力:是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在什么地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凡属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工商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对人的效力范围: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哪些人适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准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关系以及与该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确定职业病,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亦称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是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的鉴定标准,对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疾病保险:仅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诊疗项目:指符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狭义的疾病保险:仅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
生育保险基金:是为了使生育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的各项资金。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指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使用,以实现互助共济、风险共担,为生育者提供基本的物质帮助。
社会救济法: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巾的贫闲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五保供养:是农村为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孤独残疾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照顾的一项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创办扶贫经济实体:是在改革单一分散扶贫方式的基础上,把扶持对象联合起来,进行集中扶持的形式。其是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性的生产建设,使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逐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扶贫互助储金会:是以国家给予的一部分救灾扶贫周转金作基础,通过群众自愿缴纳会费和集体资助的形式筹集资金,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是民间互助合作组织,以“民办、民管、民用”为原则。
“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什。
“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
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生活同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救灾捐赠:是在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等机构有组织地向海内外各界募集资金和物资,帮助解决灾区和灾民因灾造成的困难。
社会优抚:是 军人及其家属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社会优待。
社会优待: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兵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偿费用。
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的费用。
革命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因公牺牲:是指因执行公务献身,其死难情节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
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金。
社会优待: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制度,是社会优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会福利事业:是指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兴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场所,即国家、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人民警察家属发给一定数额的费用,给予生活帮助的制度。
伤残抚恤:是国家和社会保障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基本生活的优抚制度。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一定标准发给的抚恤金,又称“遗属定期抚恤金”或“长期抚恤金”。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持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是指由国家出资举办各种福利事业和发放各种福利性补贴的一种社会服务。
社会福利机构对卫生保健的直接参与: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本身拥有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并使用。
社会福利机构对卫生保健的间接参与:是指社会福利机构通过向受益人和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经费,间接地承担为社会成员提供卫生保健的责任。
文化康乐福利:是指由国家和社会为满足人们的文化康乐的精神需要而兴办的具有福利性质的文体活动设施和相应的服务设施。
儿童福利院:是指中国民政部门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收养城市中物价可归、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和收养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残疾程度,恢复自理生活和从事劳动的能力,为他们走向社会创造条件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要求和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并获得劳动岗位并取得合法收入。
社会吸收:即在职能机构的指引扶持下,通过劳动力市场由社会各企业解决残疾人就业,以及由残疾人自己解决工作出路。
福利企业: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康复,又称健康重建:是指人们因疾病或某些事故致残后,通过自身努力和外力的辅助,使精神上、身体上、生活上、经济上、社会上以致劳动能力上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
精神病人福利院:是中国接收和治疗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由卫生、民政、公安三个部门分别举办,承担不同对象的收治任务。
公共福利: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福利;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其主要包括住房、卫生、教育和文体。
职业福利:是指基于业缘关系,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社会福利事业:是指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兴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场所,即国家、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入。
老年人福利: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社会福利项目,指国家和社会为子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充实老人精神文化生活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与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妇孺福利:即妇女福利和未成年人福利的合称,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妇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而提供的照顾和福利服务,是社会福利项目之一。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倡导和组织下,社区居民所进行的自助服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个人保险编号:针对保险对象个人而编的一套编号办法称为个人保险编号。这套办法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缴费单位编号:是指对负有收取本单位保险费责任的单位而编的一套代码,采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净保费:即个人交纳的保险费与集体补助之和扣除管理费之后的部分。
调剂金:是基金运营中高出利息的部分、捐赠及其他收入等。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用于调剂责任金出现的亏损,弥补管理费的不足等。
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对农村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形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农村社会救济主要针对无法守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生活贫困者。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扶贫贷款:是增加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投入和低息信贷资金的供给,以此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提高贫困农户的生产能力。
灾害救济的捐赠:又称救灾捐赠:是以救灾为目的而开展的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其是在发生较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后,由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等机构有组织地向海外各界募集资金和物资,帮助解决灾区和灾民因灾造成的困难。
农村五保供养:是农村为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残疾人提供生活帮
助和照顾的一项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是为了使生育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的各项资金。
特殊对象的社会救济,是国家对特定对象给予生活救济或困难补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
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是以国家给予的一部分救灾扶贫周转金作基础,通过群众自愿缴纳会费和集体资助的形式筹集资金,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是民间互助合作组织,以“民办、民管、民用”为原则。
创办扶贫经济实体:是在改革单一分散扶贫方式的基础上,把扶持对象联合起来,进行集中扶持的形式。其是在国家必要的扶持下,利用贫困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性的生产建设,使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逐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温饱,摆脱贫困。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自治管理机构: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自治管理的社会公益和服务机构。



简答题:
社会保障的内容是什么?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医疗保险。
(2)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其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制度构成。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其包括社会优待、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调整的措施有哪些?
总体上的措施是增收节支,即增加社会保障费的收入,减少社会保障金的支出,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或取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即不论工资多少,全部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增加社会保障的收入。
(2)提高社会保险费率。
(3)征收社会保障所得税。
(4)修改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办法。
(5)减少社会保障金,包括减少或取消对病人、孕妇、残废者、失业者的附加补助,降低了退休金标准,减少了失业救济金和住房、教育补贴。
社会保障的特征:(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三)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一)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其六,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其七,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二)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三)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四)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一)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三)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四)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待遇。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三)调节国民收人的分配和再分配 (四)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保险法的原则:(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三)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四)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五)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如何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
(1)从对象上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险对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是国家在其患病、伤残、失业、年老等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制度的总称。狭义的社会保险仅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和赡养亲属给予经济保障。(2)从内容上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险在内容上除包括了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项目外,还涉及职工生活困难难补助以及其他的社会救助项目,在管理上也涉及民政、劳动、人事等多个部门。狭义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3)总之,社会保险含义的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点:其一,它是一项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二,它是要求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其三,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四,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有哪些? (1)相同: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2)区别:社会保险以国家为后盾,具有强制性与福利性,不以经营和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被保险人自愿参加,通常没有强制性,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福利性。
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
(1)社会保险管理机关与保险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明确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规范征收社会保险资金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保证劳动者实现其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包括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各种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协调等。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之一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其有哪些体现?
(1)就劳动者而言,其为劳动者解决后顾之忧,使其能专心致力于工作和生产劳动,极大地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和劳动素质,从而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对于用人单位,国家通过社保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压力和负担,为用人单位解除了后顾之忧。用人单位能够集中精力从事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单位内部的凝聚力、促使生产的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创造了条件。(3)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看,社会保险法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其解决了劳动者本人和家庭靠自己力量难以解决的困难,使劳动者得以生息和繁衍。
简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分类及意义?(1)分类:我国《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法》第2条把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意义:第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且同国际标准接轨。第二,充分反映了各类保险的特殊性,使依据这种分类形成的具体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简述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1)失业保险是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养老保险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一种物质帮助。(2)失业保险的目的,除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有促进劳动者恢复和重新就业的作用;养老保险仅是一种需求性的保障措施。(3)失业保险是对非自愿失业者提供的保险,因此,在承认被保险人权利的同时,要求具备取得资格的条件;养老保险则只强调权利,不考虑取得资格。(4)失业保险通常有一个时间期间限制,超过期限,便转入社会救济;而养老保险则无此限制,直至死亡。
简述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的关系?
(1)相同:均属社会保险范畴。(2)不同:第一,社会保险性质不同。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主要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目的,具有补偿性。而工伤保险除具有补偿性外,还有赔偿性。第二,工伤保险的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其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也较之基本保险范围宽。第三,在保险费用的分担方面,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简述生育保险与劳动保护的关系?
(1)相同:都具有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的性质,都是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内容。(2)区别:第一,劳动保护主要通过向劳动者提供保护条件、劳动保护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实现,它不直接进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消费;而社会保险则主要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并且该费用通常直接进入其基本生活消费领域。第二,劳动保护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之一,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且不实行社会统筹;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则实行社会统筹。
社会保险费率的制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1)应与以所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否则将入不敷出。(2)应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程度的积累。(3)应满足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长的需要。(4)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有哪些?
(1)由劳动者负担。(2)由用人单位负担。(3)由政府负担。(4)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5)由劳动者和政府共同负担。(6)由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负担。(7)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负担。
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1)由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保险费和代扣劳动者的保险费,统一向国家税务局缴纳,构成国家财政的一种特别基金,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2)多数国家的大部分险种由用人单位将应交的保险费和代扣劳动者的保险费,统一上缴其所属的地方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并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3)委托银行或合作社代收社会保险费。(4)由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公会联合会、劳动和公共卫生部门、福利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费。
如何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保值和增值的含义? 
(1)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角度看,是指随着社会其他成员的收入水平或生活费用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物价的变化,如何保证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实际所得能够保值和增值。其主要是社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调整问题。(2)从社会保险基金自身的角度看,是指对于一部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的结余基金或后备金,采用何种方式使其保值、增值和有效运用。其要求结余基金或后备金必须确保其实际价值,进而使基金获得价值的增加。其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着眼点。
国际上,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方式有哪些?
(1)购买政府公债或视为政府岁入盈余,充国库之用。(2)储存于国家银行或民营银行,由银行选择借款人。(3)直接以银行家身份出现,向需要资金的公司贷款或购买有价证券。(4)投资于不动产,直接取得经营权,以获得收益。(5)对于享受社会保险金待遇的劳动者或其家属提供消费性借贷服务。
社会保险基金具体管理制度有哪些?
(1)业务管理。即审查、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有关资料,以保证基金的及时征集和拨付。其是实现基金正常运转的基础。(2)会计管理。其除具有正常的记账、算账、报账等功能外,要负责对基金征收和拨付的在再审查,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发放的准确性。
(3)财务管理。其主要是运用财务手段对基金的收支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能够经济安全地运转,并保证基金尽可能大限度地增值。
此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还包括审计和监督,主要是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在管理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审查基金收支能否实现平衡,是否用于平衡当地财政赤字等;是否将基金用于风险投资,以及投资的安全性。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哪些权利? 
(1)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2)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3)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4)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5)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6)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方式有哪些?
(1)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2)非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2)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5)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托管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4)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5)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2)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养老保险立法的含义?
养老保险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其含义如下:(1)养老保险立法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也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2)养老保险立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权限规定并遵循立法程序。(3)养老保险立法是立法机关的能动活动。
简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动因?
(1)原有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狭窄,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两套立法模式,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所提出的统一立法要求。(3)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同时,由于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社会调剂功能差,形成以劳动者的企业隶属界限确定养老保险的特征。(4)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合理。(5)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脱离实际。(6)没有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如何理解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多方筹集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提供给劳动者,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资金集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以维持劳动者在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之后的基本生活水平。
(2)养老保险基金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而成,在我国主要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按比例负担。
(3)养老保险基金是资金的集合,即通过社会统筹,将不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的资金统一集中,形成养老保险基金。
简述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史
(1)20世纪50年代,是养老保险的初创阶段。以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基本形成了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2)1958年至1966年,是我国养老保险的调整发展时期。
(3)“文革”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遭到严重破坏。
(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我国的养老保险进入改革时期,正逐步重新建立新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5)养老保险改革深化阶段。这一阶段的贡献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基本养老保险上升到法律层次开创新局面的时期。即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
建立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的募集模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1)在加强财政收支平衡和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建立可预见的稳定机制,使保险基金统筹费率保持相对较长的平衡期。(2)建立与统筹费率密切相关的信息动态体系。(3)加强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监督。(4)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要追求投资收益。(5)部分积累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奠定了企业与个人在基本养老金缴纳上的具体指标,财政的责任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养老保险费不交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实现的,且在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欠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从而确定了同级财政的终极责任。
简述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
(1)负担原则。由用人单位、个人及政府三方负担。(2)负担主体。养老保险基金负担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及国家,并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为主。
国家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份额的方式有哪些?           
(1)让税。 税前提取保险费,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不征税,退休金超过一定限额不征调节税。
(2)让利。 对存入国家金融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给予偏高利率。
(3)补贴。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财政拨款。               
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在哪些领域投资?
直接放款;经商;办企业;投资股票买卖;提供担保;禁止基金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1)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3)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4)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6)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7)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1)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2)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3)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4)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5)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6)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1)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2)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3)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4)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5)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哪些规定?
(1)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2)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哪些要求? 
 (1)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2)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3)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4)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中,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如何监督?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服务费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2)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需事前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检查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试述养老保险金发放的条件?
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主要包括年龄、工龄及缴费年限。
(1)年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达到老年,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工龄条件。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的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工伤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3)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我国缴费年限一般是累计缴费达15年;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或转成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
实行养老保险金发放社会化,需做好哪些工作?
(1)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建立《企业职工花名册》和《企业职工构成、人员变化、缴费情况汇总表》,企业应指定专人对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中进行记载。
(3)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对单位、职工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数据作为下一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直至职工退休为止。
(4)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简述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城镇各类企业的劳动者,且有扩张的趋势。
(2)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第三,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基础好。
企业年金方案生效所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年金方案应包含的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企业年金方案的报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确定后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2)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值计算,应符合哪些规定?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4)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5)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1.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3.储蓄性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工伤保险 (四)生育保险 (五)疾病保险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不同点:(1)失业保险是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养老保险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一种物质帮助。(2)失业保险的目的,除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具有促进劳动者恢复和重新就业的作用;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需求性的保障措施。(3)失业保险是对非自愿失业者提供的保险,养老保险则只强调权利,而不考虑取得资格。(4)失业保险通常有一个时间期间限制,超过期限,便转入社会救济;而养老保险则无期间限制,直至死亡时止。
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的作用:1.养老保险的首要作用就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保证劳动者在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之后能够获得一定生活保障。2.养老保险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3,养老保险具有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4.养老保险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
确定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的原则:(一)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原则 (二)普遍性保护与选择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原则。
养老保险的待遇确定标准:1,按劳分配、2,按劳动者的贡献、3,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4,依据劳动者结束劳动义务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补充养老保险的特征:1.立法的半强制性。2.分配的直接性。3.基金来源的单一性。4.实施的灵活性。
失业保险的特点:第一,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第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第三,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 (二)有利于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三)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
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 一是确保失业者及其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二是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失业保险给付标准的内容:一是等待时间。三是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比率。
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一是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必须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二是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四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我国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哪些情况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国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人员;(2)应征服兵役的人员;(3)移居境外的人员;(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人员;(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如何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宗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和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迫切需要。
我国关于失业概念的特点是什么? 
(1)失业人员仅指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劳动者,不包括农村劳动者,因而,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不在失业人员统计之列。
(2)失业人员的年龄限于男16岁—50岁、女16岁—45岁,该年龄的上限比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低。
(3)失业率的统计是以每一历年的最后一天的失业人数来计算,而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月度失业率统计方法。因此,我国的失业率不能真实地反映失业状况。
造成失业的原因有哪些?
(1)劳动力供大于求。
(2)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调整,不可避免地造成结构性失业。
(3)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4)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5)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明显的制约作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后,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1)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3)支持了企业改革。
(4)推进了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
简述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必须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和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可享受失业保险,世界银行统一规定为15岁~65岁。
(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失业前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交足一定期限和数额的失业保险金。我国规定失业前需要交费满一年。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工伤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区别: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它与商业性的人身保险都是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设置的保险制度,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1)投保人不同。 (2)被保险人不同。(3)保险人不同。(4)保险的性质不同。(5)适用的法律不同。
工伤保险的意义:1.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2.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3.促进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1.严格区别工伤与非工伤的原则。劳动者因工伤残是劳动者个人在工作中付出的代价,应规定较高的待遇,包括在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奖励与安慰,其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损害补偿”性质。非因工伤残,不是为社会劳动所付出的代价,保险待遇则较低,属于“物质帮助”范畴。2.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3.工伤保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4.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那些:(一)工伤医疗待遇 (二)伤残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 (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工伤保险特征: 1.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2.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指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这种危险客观存在,由外界直接伤害引起,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工伤保险的方式为: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一种社会保险。5.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只要不是职工的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6.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它与商业性的人身保险都是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设置的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自身特殊性:(1)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主要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为目的,(2)由于工伤保险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因此,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其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也较之疾病保险范围宽。(3)在保险费用的分担方面,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一般都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负担,而工伤保险则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与商业性的人身保险的区别: (1)投保人不同。(2)被保险人不同。 (3)保险人不同。 (4)保险的性质不同。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暴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于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哪些?
(1)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被投保人之间的行政业务关系。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的职工当事人之间的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4)工伤事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与劳动鉴定机构之间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其他与工伤保险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如工会代表职工因工伤认定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发生的社会关系等。
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包含哪些内容? 
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包含以下内容: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2)无过失责任。首先,该原则不适用于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其次,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其他处分。最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保留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却新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内容,违背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3)损害补偿。坚持损害补偿原则,以见面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伤、残、病或死亡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简述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简述视同工伤的职工行为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第3项情形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哪些情形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的。
简述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是对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简述工伤保险待遇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情形?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2)五、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简述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1)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第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第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第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第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的支出;第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第六,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违反情形:第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第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第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法律责任: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违反情形:第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第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第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法律责任: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的原则
    (1)捐赠款物必须全部、无偿分配给灾区,无偿用于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不能变相收费或变卖转卖。
    (2)专款专物专用,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和途径,不许贪污、挪用、滥用和徇私舞弊。
    (3)捐赠款物必须严格按协议和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对于没有协议和没有明确意愿的款物,要根据灾害分布情况统筹安排。
    (4)实行重点使用,不得摘任何形式的平均发放。首先要保证对重灾区和重灾民的救助,重点解决灾民最基本、最急迫的困难。
疾病保险的意义:1,实行疾病保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2.疾病保险对患病劳动者给予生活-亡的帮助和身体康复治疗,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3.实行疾病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疾病保险的特征是:1.即时性。2.广泛性。3.交叉性。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1)医疗服务管理效力有限。
(2)基金管理成本高、手续繁杂。
(3)国有关闭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没有明确稳定的渠道。
(4)对部分人群缺乏制度性安排。
关于疾病保险待遇的规定:有以下主要内容:1.医疗期间待遇:由医疗保险待遇和疾病津贴(病假工资)两部分组成;2.致残待遇3.职工亲属医疗待遇。
医疗服务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有哪些? 
(1)由公共卫生系统或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照顾的提供者,病人一般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很少或不发生经济关系。
(2)偿还病人的治疗费用或由病人报销的方式。
(3)直接向病人提供医疗照顾。
各国控制医药费的增长的一般方式有控制供给与控制需求,其具体包括哪些措施?(1)控制供给:对医院作出明确的服务收费价格和报酬的限制规定;制定可用药物目录和不允许使用的药品名单;制定诊断技术标准;制定对医院报酬的结算方法;改变医院支付制度,用总预算支出代替按住院日支付的办法;关闭多余的医院,停止扩充床位,调整医院布局,协调大小医院之间的关系。
(2)控制需求:实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的制度。
我国疾病保险基金的管理是怎样的?
在我国,疾病保险用于医疗保险的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利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1)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2)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并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3)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1)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3)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是什么?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我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督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是什么? 
(1)主要起营养作用的药物。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第一,生育保险能有力地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第二,生育保险有利于人类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第三,生育保险有利于促进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从生育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含义有哪些 (1)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含义:第一,是对女职工专门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第二,是对女职工生育子女全过程的物质保障。第三,是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基金来源的单一性。2.基金筹集的可预见性。3.基金负担的均衡性。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是什么?
(1)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2)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生育保险基金按属地原则组织,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企业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
(2)有利于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利。
(3)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
总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是均衡企业负担,分散企业风险,解决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缓解妇女就业难状况,保障母婴健康的必要选择。
如何理解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只能是女职工本人。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女职工生育期间,包括怀孕、分娩、哺乳婴儿在内。
(3)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对女职工因生育需要的身体康复和物质上的补偿。
试述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关系 相同:都是对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不同:(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包括男职工的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涉及全体职工乃至全体人群。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女职工育龄期间,按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女职工一生一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有两次以上的;而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则无年龄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分娩无需治疗,只需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保证正常生产。而医疗保险则需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病的参保者进行治疗,使其早日走上工作岗位。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确规定;而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以治愈为期限或以劳动合同制中的医疗期为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救灾捐赠的意义:1.通过捐赠募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能有效地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重建家园,同时也大大地弥补了单靠国家救济灾民、救灾经费严重不足的缺陷。2.捐赠款物使灾区的恢复时间大大缩短,增强了灾区人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3.救灾捐赠能体现全社会对灾区的关心,在精神上极大地鼓舞了灾区人民,能够使灾民从极端的困境中崛起,4.通过救灾捐赠活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救灾工作,使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大大增强。
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原则:首先,捐赠者捐赠款物必须是完全出于自愿的无偿捐赠。其次,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均属于救灾专用的资金和物资。符合上述原则的捐赠款物,由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和一些有影响的社会团体统一接收和分配。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接收捐赠款物。
按捐赠者的不同可分为几类:(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款,(2)外国团体、企业、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捐款,(5)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和个人捐款,(4)台湾同胞捐款, (3)港澳同胞捐款,
108.施来解决贫困问题。
 一、扶贫贷款。包括中央政府的投入、省级政府的投入和国外的扶贫援助。二、创办扶贫经济实体,在改革单一分散扶贫方式的基础上,把扶持对象联合起来,进行集中扶持的形式。使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逐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温饱,摆脱贫困。三、扶贫互助储金会,通过群众自愿缴纳会费和集体资助的形式筹集资金,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四、配套投入,实行资金、技术、物资、信息和人才的配套投入。真正把扶贫开发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五、政策优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社会互助,对特困户进行医疗、子女就学等救助,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请列举农村居民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1)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
(3)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
(4)有劳动能力且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
(5)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6)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7)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的。
(8)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9)、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0)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12)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简述五保供养的对象有哪些条件?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并且下列条件缺一不可:(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2)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救助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1)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2)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3)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4)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简述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集: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第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第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第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2)管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列举我国特殊对象的社会救济的范围有哪些?
麻风病人的救济;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救济;归侨、侨眷、侨属的救济;台胞、台属的救济;宽大释放人员的救济;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救济;受迫害人员的救济;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的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救济;外国侨民的救济;其他特殊人员的救济,包括对错判当事人家属的救济,对工商业者遗属的救济,对企业职工遗属的救济,对外逃回归人员的救济,对特赦释放战犯的救济,对错定成分人员的救济,对释放托派头子的救济,对被解散文艺剧团生活无着人员的救济,对平反释放人员的救济,对高校毕业生有病人员的救济,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救济,对刑事犯罪家属的救济。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城市的社会救济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1)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群体,以及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没有“单位”的居民。
(2)社会救济的方针是“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的必要救济”。
(3)社会救济从时间上分为孤老残幼和一些长期困难户给予的定期定量救济和对因天灾人祸等意外变故而一时困难的给予临时性救济;从内容上分为现金救济和实物救济。
(4)社会救济的标准是:以户为单位,按人口递增,大城市每月每户一般不超过5元~12元,中小城市每月每户一般不超过3元~9元。
(5)社会救济的发放与管理主要是依靠街道和居委会。
救灾捐赠的特点是什么?
救灾捐赠是一项社会公益性活动,特点如下:
(1)救灾捐赠一般没有长期具体的计划,而是受着突发事件的制约,其结果也难以预测。
(2)救灾捐赠依靠整个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潜在的捐赠者。
(3)救灾捐赠只具有社会效益。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哪些情形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一般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1)一般违法情形:其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其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2)法律责任: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及救济程序?
(1)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2)救济程序: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主部门审批。
农村救助基金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20世纪90年代的灾害救济改革内容是什么?
(1)改革思路: 1993年11月召开的全国救灾救济工作座谈会确立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承担的改革思路。
(2)改革措施:第一,在划分灾害等级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建立专项救灾拨款科目,实行救灾款分级负担。第三,设立救灾预备金以供调剂。
(3)改革成效:在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大大增加了灾害救济的能力和实效。
救灾捐赠的意义是什么? 
救灾捐赠在对灾区和灾民的救济中,具有援助抗灾、稳定人心和增强社会责任感的意义。
(1)通过捐赠募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能有效地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重建家园,同时也大大地弥补了单靠国家救济灾民、救灾经费严重不足的缺陷。
(2)捐赠款物使灾区的恢复时间大大缩短,增强了灾区人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救灾捐赠能体现全社会对灾区的关心,在精神上极大地鼓舞了灾区人民,能够使灾民从极端的困境中崛起,以新的热情和信心投入到抗灾自救中去,使悲观者看到希望,使忧虑者从中吸取力量。 
(4)通过救灾捐赠活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救灾工作,使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大大增强。
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的原则是什么?
(1)捐赠者捐赠款物必须是完全出于自愿和无偿捐赠,除提出较为具体的捐赠对象,具体的使用方式、对捐款使用的必要监督措施等合理意愿外,不能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或其他同救灾目的不相关的条件。
(2)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均属于救灾专用的资金和物资。
符合上述原则的捐赠款物,由政府职能主管部门和一些有影响的社会团体统一接受和分配。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接受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款项的接收有哪几类?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款,或通过政府途径送交,民政部具体接收和分配;或由联合国机构统一协调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捐款,集中转交民政部。这类捐款一般以救灾援助项目资金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递交支票移送民政部。
(2)外国团体、企业、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捐款,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集中后,汇到民政部的接收救灾专用账户,或直接汇到民政部救灾捐赠专用账户。、
(3)港澳同胞捐款,由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统一接收后汇交民政部。
(4)台湾同胞捐款,主要通过台湾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有时也通过在国内投资企业或其他中介转交民政部或直接送交灾区。
(5)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和个人捐款,多采取直接送支票、现款或汇款方式。
接收捐款的单位对所收捐款必须开具收款凭证、感谢信,交给捐赠者,并承诺按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款分配或转交到指定灾区。
捐赠物资的接收有哪几类? 
(1)由境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必须办理物资的进口手续,涉及海关税收、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及有关的检验等。除接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赠的救灾物资,民政部可随时按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免税外,其他救灾捐赠物资的进口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减免税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救灾捐赠物资的运输,按惯例,国际救灾捐赠物资的境外运输安排及费用应由捐赠者负责,入境后由接收捐赠方负责。我国一般情况下由接受物资的省、自治区支付,或协商有关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减免。
(3)受援地区接收、转运救灾捐赠物资应严格交接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防治发生漏洞。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1)捐赠款物必须全部、无偿分配给灾区,无偿用于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不能变相收费或变卖转卖。
(2)专款专物专用,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和途径,不许贪污、挪用、滥用和徇私舞弊。
(3)捐赠款物必须严格按协议和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对于没有协议和没有明确意愿的款物,要根据灾害分布情况统筹安排。
(4)实行重点使用,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平均发放。首先要保证对重灾区和重灾民的救助,重点解决灾民最基本、最急迫的困难。
对救灾捐赠款物应如何使用?
(1)制定分配使用方案。
(2)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捐赠款物的发放。
(3)总结和报告捐赠款物的发放,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1)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4)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国际救灾援助包括哪些内容? 
(1)灾前援助。包括:对防灾、减灾方面的援助及灾害防御援助。其中,灾害防御援助包括:灾害规划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援助;帮助建立系统设施;帮助储备紧急救灾物资。
(2)紧急救灾援助。包括:帮助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观测和预警;帮助对受灾地区观测和评估;派出紧急援助小组;运送紧急救灾物资,派出专家人员。
(3)恢复重建援助。包括:一般直接针对某个具体的恢复项目,有时也包含一些总体恢复的援助。       
(4)未来发展援助。包括:对列入长期发展 规划中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援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优抚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其内容是什么?
(1)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制度的改革。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拨出专款,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的保障责任。
(2)对死亡抚恤制度的改革。将死亡抚恤由过去的两个档次改为现行的三个档次。抚恤金由过去的固定标准改为与现行工资挂钩。基本实现了伤亡抚恤与一般职工平均收入相适应。
(3)对军属优待办法的改革。改革后的优待办法体现了优待预征兵工作相结合,与战士的表现奖惩相结合,与退伍安置工作相结合。
(4)加强了优抚法制建设。
现役军人残疾评定和审批的内容是什么?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由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在评定和审批中,有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的;无残疾而诈残致成假残疾的;私自涂改伤残证件和有关评残材料的;将伤残证件转接或转让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规定的出发项目给予处罚。
伤残抚恤标准的确定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包括现在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各个伤残等级依次按一定比例酌减,同一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抚恤金标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
(2)伤残保健金标准。考虑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虽然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皆有保障,但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为适当参加营养补助,其标准也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当调整。
(3)在整体上,各个伤残等级之间的抚恤待遇比例应趋于合理。
根据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的优待有哪些?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2)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伤残人员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3)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已超过16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企业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根据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优待有哪些? 
(1)其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在企业、失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2)在乡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3)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根据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革命烈士的审批情况有哪些?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现役军人经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2)对敌作战致成伤残后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现役军人经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现役军人经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遭折磨致死,现役军人经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现役军人经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6)上述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现役军人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之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员经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称为革命烈士。
根据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被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他因公死亡的。
(6)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上述第(5)项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发放顺序是什么?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兄弟姐妹。
(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按照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1)革命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
(2)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3)病故军人,按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标准的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按照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1989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什么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这算提高功勋等次。对于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参照上述内容,凡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可享受特别抚恤。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什么? 
(1)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2)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抚恤优待对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抚恤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抚恤优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社会生活中的优待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除享受人民群众提供的物质优抚外,还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得到广泛的关怀和照顾。
(1)烈士家属。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基础上,仍可享受优待金;如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减免;烈士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将符合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烈士子女在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如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
(2)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基础上,仍可享受优待金。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当地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3)伤残军人。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基础上,仍可享受优待金。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伤残军人还在医疗、生活福利、配备假肢、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享受优待。
(4)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基础上,仍可享受优待金。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5)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由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工作。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残疾抚恤的对象是什么?
(1)军人(含文职干部)。
(2)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人民警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军队在编无军籍职工。
(4)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民兵,以及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无工作单位的人民群众(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
因战致残的情形有哪些? 
(1)对敌作战残疾,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残疾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残疾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残疾的;
(5)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因公致残的情形有哪些?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残疾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残疾的;
(3)因患职业病残疾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残疾,或者因医疗事故残疾的;
(5)其他因公致残的。
对于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或者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的情形有哪些?
(1)患职业病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或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残疾,或者因医疗事故残疾的。
评定伤残等级时,具体划分原则是什么?
(1)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负责照顾,为特等。
(2)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持的,为一等。
(3)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4)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5)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6)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是什么?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等级分为两等三级,即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1)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持的,为一等。
(2)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3)致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级乙级。
残疾抚恤的条件是什么?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
(2)就残疾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而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依其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所评定的残疾等级中的1~6级。
试述残疾军人死亡待遇有哪些?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待遇: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待遇: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革命烈士的条件是什么?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根据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一)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 (二)社会福利具有对象的普惠性。(三)社会福利具有待遇标准的一致性。(四)社会福利具有资金来源的单向性。(五)社会福利具有标准的不确定性。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目的的本质要求,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物质福利的原则。
(2)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的原则。
(3)处理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方式的关系的原则。
(4)贯彻公平、平等的原则。
(5)贯彻全社会办福利事业的原则。
(6)贯彻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
职业福利与其他福利项目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1)职业福利是以业缘关系为标志的,只有在本行业、本单位就业的职工才能享受,有些内容项目职工家属也可以享受。
(2)职业福利一般以普遍性原则向职工提供,但某些企业可能在服务时间长短(工龄)和贡献大小上规定职工享受待遇的高低差别。
(3)职业福利具有功能性。
(4)职业福利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受企业所有者观念意识的左右。
贝弗里奇教授为新的社会福利计划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该作为整个社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2)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
(3)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协力达成,国家实施的社会福利计划,不能也不应该抑制公民的勤劳意欲、致富机会和社会责任感。
国家举办社会福利的意义有哪些? 
(1)举办社会福利,有利于实现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举办社会福利,有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3)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入,而不管他们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具有财产以及财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对无劳动能力也无任何财产收入者。
(4)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使个人和家庭能够应付生病、年老和失业等“社会意外事件”,以期减少个人和家庭的不安全感,使人民获得更大的“身心健康”。
(5)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在一定的社会服务领域范围内,向所有公民提供其所能得到的最好服务,而不管他们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如何。
(6)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健康,保护老年人、残疾人。
(7)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全体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社会福利机构在教育福利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有哪些?
(1)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和孤儿、无收养家庭的弃儿等教育,规定公立学校通过一定的审核程序给予免学杂费和代付书本费。
(2)教育机构在中等以上学校设立助学金和贷学金,资助困难家庭的在学子女。
(3)社会单位、社会热心人士以及慈善机构设立的捐助教育基金。
(4)社会单位以及慈善组织直接出资办学,解决一部分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
总之,国家举办的国民义务教育,构成教育福利的主体,让贫苦家庭、落后地区的社会成员都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而保障社会成员的发展权利,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为什么设置职业福利制度? 
(1)考虑工作条件艰苦、危险或对身体健康有影响,给生活带来困难而实行的福利性政策。
(2)为增强本行业、本单位的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鼓励职工安心做好本职工作而采取的福利性措施。
(3)为了扩大本行业、本单位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声望,吸引人才,以便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采取的福利性手段。
老年人保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1)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预防各种可能出现的老年疾病。
(2)建立以医疗机构为基础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医疗保健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并相互协作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3)配备足够的医疗服务队伍,由经过训练的,具有老年学方面知识的医生、护士、心理保健医生等专业人员组成,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密切联系。
(4)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提供足够的营养。
(5)公平地分配老年急性病和慢性病护理资金,使慢性病及时得到护理,并重视康复的治疗。
(6)开展老年医学研究,以保证实践时有扎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7)建立适合老人活动的体育设施和组织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的老年体育活动,增强老人体质。
(8)指导家庭护理和保健。
(9)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要,包括感情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保持老年人身心健康。 
实现老年人再就业的意义是什么? 
(1)再就业可以免除老人突然失去工作可能产生的孤独感。
(2)可以让老人得到一定的收入,弥补养老金数量的不足,从而获得更多的服务。
(3)老年人再就业可以延续老年人对社会的积极作用,用老人积累的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为社会作出贡献。
妇女福利的内容有哪些? 
(1)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
(2)妇女劳保福利。
(3)为妇女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未成年人福利的内容有哪些?
(1)未成年人的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
(2)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
(3)普及义务教育,保障每一位学龄儿童有受教育的机会。
(4)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保障。
残疾人福利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什么?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系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为残疾人提供方面条件等。
我国残疾人就业主要采取哪些方式? 
(1)社会吸收。即在职能机构的指引扶持下,通过劳动力市场由社会各企业解决残疾人就业,以及由残疾人自己解决工作出路。
(2)福利企业。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福利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1)老年人包户服务。一般做法是: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或民政助理员负责对全街包户工作进行组织和检查,由居委会和参加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包户协议,定服务人员、定服务项目、定服务时间、定服务要求。
(2)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收养和寄托服务。
(3)老年人文化生活服务。
(4)老年人庇护服务。
(5)老年人综合服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1.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实行较低的标准的原则,2.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原则,3.建立个人账户、互济互助、储备积累的原则,4.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原则.
简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立足于建立以个人交费为主、自我保障为主的机制,避免大部或全部由集体资金负担,个人不交纳保险费的做法,体现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
(2)在养老保险的方式上,由于农村收入的特点决定,无法采取统筹的方式,而现收现支或部分积累的做法又不能够真正满足农村人口的养老需要。
(3)在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上,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提倡建立个人账户,体现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特点。
(4)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5)在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上,根据目前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资本市场的状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
为什么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社会保障方式落后、水平低下。因而,为农民提供稳定的、长期的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方式,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农村的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农民自我保障为主的基础上,依靠我国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运用法律和必要的政策来加以建立。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也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和民政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全县保费汇集、存储、运营和养老保险金的下拨;负责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上缴及运用。
(3)办理入保人员转保、退保手续,核算养老保险金支付标准。
(4)对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加强管理,定期进行培训、指导、检查。
(5)做好各种表、单、证、卡、册的缮制、复核、签发及各种卡、账的建立、登记。
(6)及时将保险费的收付、积存和运营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定期向入保人公布有关情况。(7)正确编制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8)妥善保管各种单、证、卡、册,建立健全登记收发、领用制度,对各种单证实行档案化管理。
(9)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在县管理机构和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全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汇集,按规定及时汇集、上缴保险费,负责全乡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
(3)建立并存储入保人的基本情况档案,对档案进行管理。
(4)指导村、乡镇办企业代办员开展工作。
(5)对基本情况的变更进行修改,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将保险费收入情况报告县管理处。
(7)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保险费收付情况,接受保险对象的查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首先要调查掌握辖区内农村社会各行业人口分布情况和基本经济状况,其包含哪些内容? 
(1)农村人口总数,各年龄段的人口构成。
(2)人口出生率,60岁以上老人的平均寿命。
(3)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数,企业中的职工人数及年龄结构状况,职工进厂与离职的年龄情况。
(4)农村工商户户数、人数、年龄结构。
(5)独生子女数,享有独生子女补贴家庭的人数。
(6)农村人均年纯收入、收入来源及构成。
(7)所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及集体福利状况。
缴费阶段县级农保机构业务操作程序有哪些?
(1)负责做好编号单位和缴费单位的编号工作,填写“编号单位编码一览表”和“缴费单位编码一览表”,下发乡镇、村、企事业单位。
(2)根据行政村上报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缴费明细表”,将个人档案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地方将上述两表存档。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1.由劳动者负担2.由用人单位负担3.由政府负担4.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5.由劳动者和政府共同负担6.由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负担7.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社会保障的内容(1)社会保险(2)社会福利(3)社会救济(4)社会优抚
《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把城镇职工都纳入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改革的任务和原则;二是确定了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和缴费的控制比例;三是制定了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主要政策;四是规范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五是提出了配套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的要求;六是规定了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七是提出了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要求。
经济补助的对象:1.在乡退伍
红军老战士。2.红军失散人员。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1)立法的半强制性(2)分配的直接性(3)基金来源的单一性(4)实施的灵活性
各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2)非强制性事业保险制度(3)双重失业保险制度(4)附条件的事业救济制度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1.尽快实现福利社会化。社会福利对象的广泛性、目标的多重性和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政府和企业对社会福利的包办是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对社会福利多方面的要求的。2.改变现行国家举办社会福利的方针,将我国的社会福利变成特定社会群体的普遍性社会福利。3.改变现行的职业福利,建立现代化的住房福利和妇女福利。4.完善社会补贴和教育福利制度。
公共福利:
一、住房福利;二、卫生福利;三、教育福利;四、文化康乐福利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三类:
(一)福利津贴(二)福利设施(三)福利服务
社会福利事业:
一、老年人福利;二、妇孺福利;三、残疾人福利
社区服务的内容:
(一)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福利服务;(二)社区为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服务;(三)城市社区的心理咨询和家庭辅导服务;(四)便民利民服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保障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的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也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1.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实行较低的标准的原则,2.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原则,3.建立个人账户、互济互助、储备积累的原则,4.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原则。
德国社会保险的特点:
 1.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只有缴纳保险费,才有权领取保险金。 2.实行社会平均的原则,这条原则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开来。 3.社会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 4.各地的社会保险的组织机构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具体工作通过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自治管理。
社会保险的特点:
①社会性②互济性③补偿性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分类:
1养老保险2疾病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扶贫救济措施:
1扶贫贷款;2创办扶贫经济实体;3扶贫互助储金会;4配套投入;5政策优惠
优待金的来源,
一是财政拨款;二是军属所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方式解决。
公共福利包含哪些方面:
1住房福利2卫生福利3教育福利4文化康乐福利
老年人福利的内容:
1老年福利津贴;2社会养老;3老年人保健;4老年人再就业;5老年福利机构。
简述社会保险费率制定的原则
一是应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总体上与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大致持平,否则将入不敷出。
二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一定程度的积累。
三是满足社会保险支出逐年增长的需要。
四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简述确定失业保险给付的原则
一是确保失业者及其赡养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给付标准应适当低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三是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仅对居住权有一定要求(2)从事受保职业的可以享受(3)要缴足一定时限的保险费后,才能取得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资格(4)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适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同时,还要受计划生育政策的
限制。
德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1)社会保险是强制(义务)性保险,而商业保险需考虑营利。
(2)社会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的数额由法律规定,而商业保险不受立法影响,受双方签订合同的约束。
(3)社会保险体现社会平均原则,而商业保险则不。
(4)社会保险参加者的家属或遗属享受保险金,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平均原则。
在美国,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工作20周,每周薪金要达到一定的美元数额。
(2)失业要有正当理由,并且身体健康能够工作,可以随时接受工作和积极寻找工作。
(3)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后,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查合格后,于申请后的第二周开始支付失业金。失业金依据失业前一年最高工资季度的收入作为确定依据。
简述法国1983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
(1)调整养老金的计发比例。过去65岁退休时发平均工资数的25%,以后每过一年增加5%。现在实行到达退休年龄后,只有投保150个季度方可领取50%比例的年金,每少一个季度减少1.25%,并实行了比例封顶,即最高只能领取50%比例的年金。
(2)改变了退休年龄。由原来的65岁改变为60岁,并规定退休后不能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否则年金不予支付。需要指出的是,法国总统萨科齐2010年11月9日签署了退休改革法案,将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到62岁,领取全部养老金的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
(3)调整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由过去的“毛工资”作基数,改为“净工资”作基数,从而使所得待遇相应减少。
法国今后对养老金改革的意向是扩大基金来源和降低享受的待遇。



论述题
1.论社会保障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这表明社会保障是对其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是社会保障的水平线,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素。社会保障是社会按照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予以物质帮助。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保证,就要危及他们的生存,以致影响社会的安定。
  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不分城市和农村,只要生存发生子困难,都应普遍地、无例外地给予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的这种普遍性不仅体现在社会福利通常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享受,而且还体现在当该社会的局部地区出现自然或人为的灾害,以及意外灾害的袭击使他们陷入贫困时,为该地区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物质帮助。
  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得以确立并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得以在社会中普遍实施,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提供稳定的和可信赖的保障。
  四.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社会保障被公认为社会安全网或社会稳定器。这不仅表现在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上,也同时表现在实现该目的的公平方式上。社会保障是一项公平保障制度。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以其特有的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在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尤为明显。这些都使社会保障具有了既保障社会稳定又促进社会发展的特征。
论述社会保障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保障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关系如下:
其一,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即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需要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等。
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即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具体管理与实施社会保障项目的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明确社会保障机构的性质、任务、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即社会保障的组织管理者与参加者、享受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明确社会保障机构对社会成员的职责和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
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即社会保障组织管理者与社会保障参加义务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义务、乡村集体组织发放社会保障款项和物质的职责。
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中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和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通过法律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保障责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
其六,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通过法律明确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不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之间和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内部机构之间的分工、协调与配合。
其七,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即各种监督方式在对社会保障运行的监督中所形成的关系,通过法律明确有关监督组织的建立、各种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划分及其监督程序。
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即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中发生的各种关系,通过法律明确社会保障基金在运营中与国家财政、投资市场、有关经济实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保障法主要成分的社会保险法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的养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仍然显而易见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只要生存发生了困难,都应普遍地、无例外地给予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待遇。
劳动法律关系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社会保障关系中的一些项目则并不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在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以其特有的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4.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
答: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1、社会保障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2、社会保障法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
3、社会保障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法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二、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全体社会成员都承受着诸如失业、伤残、疾病、老龄等多方面的风险,并会因这些风险的发生而丧失工作能力、失去作为生活来源的收入保障;
2、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选择,具有鲜明的国情特点。
4、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在发达国家,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出来。
5.论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关系。
答: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救济不必然涉及劳动范畴,救济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劳动者,因此,从劳动法律体系方面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只能通过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实现。
以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我国《劳动法》的一大贡献,它不仅结束了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层次单一和多头管理的历史,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我国市场经济大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虽然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然而三者之间在保障方式及其地位上也不尽相同:
 1.在权利义务方面,社会保险是双向的,既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又强调劳动者个人本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都是单向的,一般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
 2.在资金来源方面,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合理负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基金;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则强调由国家和社会向个人提供。
 3.在保障手段方面,社会保险是预防型的,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预先筹措和积累,防患于未然;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是被动型的,是出现了生活困难和社会问题才采取的补救性措施。
  4.在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不是全体公民,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者;而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所保障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劳动者,而是全体公民。
  5.在保障水平方面,由于劳动者是其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水平就不仅是对劳动者本人基本生活的保障,而是包括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
同时,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也不相同。社会福利是国家出资或动用社会力量,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或对公民普遍发放某项补贴,目的是使公民获得物质帮助,减少消费支出,从而改善生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具有社会性和互济性,但社会保险除了社会性和互济性之外,还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则具有经营性和金融性,属于国家其他金融机构的范畴,并且通常都不具有强制性特点,由被保险人自愿参加。由于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福利性特点。
6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范畴,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那么,请以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银行及审计部门在加强基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进行简要阐述?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及负责个人账户的记录、管理等。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失业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托收凭证以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5)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户、支出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
7论述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1)养老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2)失业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基本待遇是发放失业保险金,也有扩至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及其他待遇的。
(3)工伤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收入保障、工伤抚恤、工伤医疗和康复保障等,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
(4)生育保险。是向用人单位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与生活保障问题。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医疗保障、产假及产假工资等。
(5)疾病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发生困难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源于不以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动者难以承受的医疗经济负担。而疾病保险的目的就是使劳动者能够获得经济援助,并克服遇到的经济困难。疾病保险具有预防性,保险基金来源于各层次结构,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8论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答:社会保险法的原则是贯穿在全部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中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特征及其功能,社会保险法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是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时,必须体现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恰当地确定社会保险的范围、项目和水平。
  (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不是由某一组织或少部分人能够承担责任的,而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担责任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要由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受国家委托,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将社会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上来,集中统一使用。因此,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首先尽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以此作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有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才能解决和承担劳动者所发生的风险。
 (三)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化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重要方面,而社会保险一体化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为此,社会保险制度应当实行一体化原则,即统一社会保险的项目、统一社会保险或基本社会保险的标准、统一社会保险的管理与实施机制等,这样,无论劳动者如何流动,均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制度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为实现劳动者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保障条件。
 (四)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这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1.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主渠道的社会保险。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3.储蓄性保险。
 (五)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提供的物质保障。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劳动者人人有份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是全体劳动者参与和获取的社会群体行为:社会保险需要每个劳动者的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所以社会保险法在对劳动者具有保障作用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激励。

9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
(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
(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2.互济性。
社会保险的互济性,一方面
表现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并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解决不同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的基本生活需要,使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对每个劳动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互济共助获得帮助。另一方面,劳动者寿命长短、生病与否以及生病严重程度、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否以及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并且不可能完全等同,而社会保险的目的则是相同的,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3.补偿性。社会保险的补偿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财富,除了一部分表现为劳动报酬返回给劳动者之外,另一部分作为社会的各项扣除,纳入了政府收入的范畴。
  (2)劳动者在向社会提供劳动能力,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待年老、患病、负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时,又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回,是社会保险补偿性的具
体体现。
(3)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10养老保险的法律特征
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养老保险的对象是老年人,即享受养老金者必须达到法定的老年年龄,因此老年的界定就至关重要。达到老年年龄只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之一,同时法律还要求劳动者从事某种劳动达法定年限,也即把劳动者的工龄、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作为补充条件加以规定。
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发生作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前提。法定的年龄界限在各国有不同的标准。
  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鉴于养老保险的唯一宗旨就是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
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由于生理原因,步入老年是每个劳动者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应为全
体劳动者。

11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体系
  养老保险作为一项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常远利益密切联系的重要社会事业,应当由国家和社会实行监督,在其监督体系中,应当包括:
  1.权力机关和政协机关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协对同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工作进行临督。
  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即各级行政部门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监督。
  3.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设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应当没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工会三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它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4.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即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群众监督: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不仅有权对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且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申报、缴费、领取待遇等方面的隐瞒、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12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动因
  我国原有养老保险制度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1.原有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狭窄,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和改革中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城镇的国有企业,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区、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还没有实行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全民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区、县以下的集体与私营企业、新产生的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至今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财政解决;广大农民被排除在外,形成了以所有制为界限确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征。
 2.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两套立法模式,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所提出的统一立法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与城镇全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别立法,分类实施,形成以干部和工人身份为界限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征。
 3.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差;同时由于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社会调剂功能差,形成以劳动者的企业隶属界限确定养老保险的特征。
 4.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合理。原有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完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只享受待遇,不缴纳或少缴纳保险费用。
 5.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脱离实际。原有养老保险金以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存在如下缺陷:(1)标准工资在职工工资收人中占比重越来越小,保障功能弱。 (2)以标准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办法也不利于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3)现行计发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措施不配套,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改革带来阻力。
 6.没有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传统计划体制下我国养老保险金标准一经确定,很少进行调整。养老保险金标准只有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体现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

13试述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
  1.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的改革。扩大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职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到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直至农民劳动者。
  2.建许多层次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改革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负担。要打破传统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或企业包下来,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做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的办法。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也明确指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国务院具体规定了企业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
  4.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继续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同时,建立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与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一并记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到职工退休养老时使用。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既增加了职工个人的参与和责任,又保持了社会统筹的功能,有利于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5.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监督和发放的社会化。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6.建立正常养老保险基金调节机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7.实行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14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起发达的生产要素市场,包括资金市场、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要保证能够长期维持市场运行所需要的劳动力结构,必须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使从生产领域游离出来的失业人员得到必要的保障,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
(二)有利于保证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要参与市场竞争,如果企业的经营方式落后,产品没有竞争力,必然要被市场所淘汰。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劳动者个人之间也必然形成竞争的机制,竞争就业,竞争上岗,没有良好素质和技术的劳动者也必然遭淘汰,成为失业人员。
(三)有利于促进失业劳动者的再就业
需要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借助政府的力量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再就业的问题。在失业保险的开支中,专门规定有一部分基金可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上,以帮助失业人员通过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15论述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1)当职工失业后,其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并告知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在多长时间内,向那个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等。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原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领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领者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此,失业人员应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凭有关证件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
16试论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宗旨。其目的就是从经济上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这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和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迫切需要。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而且可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也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调整人员结构,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创效益、图发展。

17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区别主要是:
答:(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按照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女职工一生基本上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有享受两次以上的。医疗保险则没有年龄的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病的参保者进行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走向工作岗位。(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或者以劳动合同制中的医疗期为限。(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

18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生育保险能有力地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通过生育保险向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就能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及时的检查、治疗和保护,不因生育而影响身体健康。对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给予一定时期的产假休息,也有利于其迅速恢复劳动能力。
第二,生育保险有利于人类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实行生育保险不仅是为了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从而为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物质基础。
第三,生育保险有利于促进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实行生育保险,不仅有利于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还有利于增强女职工生育责任感,提高生育质量,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19论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准则。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保护义务,这也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责任。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意味着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就应对受伤害的劳动者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所产生,既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减免这种责任,也不能以劳动者有过失为由来改变这种责任。
  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或者“无过失补偿”原则,工伤保险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进行补偿时,无论事故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都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鉴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不但身心受到极大的痛苦,而且会影响或断绝正常收入,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给予伤残者以及时的物质帮助,是工伤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职工是否有过失,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2.无过失责任。对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无论本人是否有过失,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3.损害补偿。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健康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在确定给付待遇时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伤、残、病或死亡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20论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历来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重视。在我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
  (一)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1.工伤医疗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分别领取16个月--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50%、40%、30%的生活护理费。
  (三)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余、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定比例发给。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10%。
  3.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五、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1论社会福利制度的意义
  社会福利是国家对国民收人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使社会成员除劳动收入以外,可以均等地获得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因此社会福利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成果的一种国家政策,是国家为社会弱者和有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带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
  1.举办社会福利,有利于实现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国家举办社会福利事业,为劳动者提供生产必需的设施和服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为社会培养出众多的高质量的劳动力,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
  2.举办社会福利,有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举办社会福利,由国家发展社会公共福利设施和提供福利性补贴,使社会成员共同受益,以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3.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个人和家庭的最低收人,而不管他们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具有财产以及财产的市场价值,特别是对无劳动能力也无任何财产收入者的生活、居住、医疗、教育等基本条件有了相当的保障。
  4.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使个人和家庭能够应付生病、年老和失业等“社会意外事件”,以期减少个人和家庭的不安全感,使人民获得更大的“身心健康”。
  5.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在一定的社会服务领域范围内,向所有公民提供其所能得到的最好服务,而不管他们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如何。
  6.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健康,保护老年人、残疾人。
  7.社会福利制度可以保证全体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22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主要的发展方向是:
  1.尽快实现福利社会化。政府在自身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同时,应尽量实现服务对象的社会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化,服务设施的社会化,组织管理的社会化。也只有社会福利走向社会化,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企业办社会的问题。
  2.改变现行国家举办社会福利的方针,将我国的社会福利变成特定社会群体的普遍性社会福利。进一步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将慈善性的社会福利发展为按不同的社会群体划分的老年人福利、妇女福利、未成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针对的对象普遍化和群体化将是中国福利事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3.改变现行的职业福利,建立现代化的住房福利和妇女福利。住房福利今后应成为社会化福利的专门项目,由政府统一管理,由社会化的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4,完善社会补贴和教育福利制度。一方面国家应将社会补贴列入预算,定期公布并逐步通过将社会补贴变成工资性补贴等措施来削减社会补贴。另一方面教育福利应纳入国家新型社会福利体系,使拨款与筹资渠道制度化、福利待遇规范化。

23失业保险金和社会救济金的不同
答: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救济金,第一,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只要失业的劳动者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不管失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都能得到应得到的失业保险金;而救济金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只要其家庭生活处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都能领取相应的救济金。
第二,失业保险金按法定的应发额度发放,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而救济金视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发放金额。
第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是有期限的,而救济金发放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第四,失业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而救济金则来自政府的税收收入。

24如何理解失业保险与再就业义务?
答: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目的就是从经济上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帮助,这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3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仅是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和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迫切需要。

25、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答: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1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和人口的老龄化,使农村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已难以为继,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解决家庭养老的分散性、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通过依靠社会的力量和长时间的养老基金积累,保障农村的老人安稳地度过晚年。这既有利于在农村平稳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更是从根本上解决家庭养老方式缺陷最有效的办法。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提供稳定的、长期的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方式,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农村的老年人生活有了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几千年来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只有农村的养老保险方式社会化,才能在农村实现“老有所养” 的社会目标。
2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不仅将养老从家庭转向了社会,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这种转化提供了物质条件,运用法律和必要的政策来加以建立的。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我国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的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也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经济发展。

26、贝弗里奇教授为新的社会福利计划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1.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该作为整个社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对社会福利行政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
  2.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即:社会保险以统一标准发放津贴或救济,而不问领取者以前的收入;发放津贴和救济的数额,应以维持正常生活,无须再求其他救济和资助为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以需要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对于无收入且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应基于公共救助法,保障其基本生活,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协力达成,国家实施的社会福利计划,不能也不应该抑制公民的勤劳意欲、致富机会和社会责任感。

27.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难题及解决途径。
—是医疗服务管理效力有限。虽然现阶段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不合理上涨的机制建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要建立标准化管理的机制,尽快研究制定出入院标准、诊疗技术规范、用药管理规范,并把这些标准纳入协议管理的内容;要建立医疗机构共担费用风险的机制。
二是基金管理成本高、手续繁杂。要通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使制度设汁更加科学合理,操作简便,易于衔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国有关闭破产、转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没有明确稳定的渠道。
四是对部分人群缺乏制度性安排。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虽然已从城镇职工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但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遗留的职工家属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问题,还没有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城镇其他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也越来越多。因此,应当进一步消除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歧视性政策,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同时,应当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提高居民疾病风险防范能力。政府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筹资与分配责任,尤其要减少贫困和弱势人群疾病负担,实现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担。

28 特殊对象的社会救济
 (一)麻风病人的救济
(二)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救济
 (三)归侨、侨眷、侨属的救济
 (四)台胞、台属的救济
 (五)宽大释放人员的救济
 (六)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救济
 (七)受迫害人员的救济
 (八)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的救济
 (九)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救济
 (十)外国侨民的救济(本着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
 (十一)其他特殊人员的救济,包括1,对错判当事人家属的救济2.对工商业者遗属的救济3.对企业职工遗屈的救济。4.对外逃回归人员的救济。 5.对特赦释放战犯的救济。6.对错定成分人员的救济。 7.对释放托派头子的救济。8.对被解散文艺剧团生活无着人员的救济。9.对平反释放人员的救济。 10.对高校毕业生有病人员的救济:11.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救济。12.对刑事罪犯家属的救济:等等

29、试论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即必须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有可能享受失业保险。
(2)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失业原因并非处于本人意愿而是由于超出其所能控制的各种社会或经济因素所造成的,各国对此均有一致的规定,这是为了防止故意失业以获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失业保险规定失业前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交足一定期限和数额的失业保险金。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为了检查失业者的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各国均规定,失业者在申请失业给付前,须先到就业辅导机构登记申请辅导就业,并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定期向就业辅导机构报到。若失业者拒绝,则认定无再就业意愿,停止保险金的发放。

30.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
   (一)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发展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社会福利的资金主要由国家和社会单向提供,社会成员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不需要先缴纳费用或履行其他义务,即权利与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两者并不完全对等,这也是社会福利区别于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
   (二)社会福利具有对象的普惠性。社会福利在保障待遇的获得方面,是国家和社会向社会成员单向提供的,因而强调“人人有份”的普惠性,即社会福利是全社会成员享有的,或为满足某些社会成员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但是,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政策都有明确的政策取向,部分项目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的。如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可见,社会福利也具有补偿性。
   (三)社会福利具有待遇标准的一致性。社会福利追求社会公平,在资源分配上与按劳分配有明显区别,它不像社会救助那样,越穷困可申请越多的救助;也不像社会保险那样,履行义务愈多获得  的回报愈多;而是对于所有同类对象给予一致的享受标准,即无论“贫富贵贱”都是一个待遇标准。
   (四)社会福利具有资金来源的单向性。社会福利的资金不要求个人预先缴纳,而是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的。尽管近几年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不断拓宽,但在总体上还是单向的,这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
   (五)社会福利具有标准的不确定性。社会福利水平高低,没有硬性指标规定,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没有哪个国家和部门规定社会福利必须达到什么标准,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调整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福利水平也就比较高。

31.社会福利制度的原则
1942年,贝弗里奇教授为新的社会福利计划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1.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该作为整个社会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应对社会福利行政实行统一管理,履行国家的社会保障责任。
  2.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应以保障所有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即:社会保险以统一保准发放津贴或救济,而不问领取者以前的收人;发放津贴和救济的数额,应以维持正常生活,无须再求其他救济和资助为标准;享受待遇时间,以需要为标准,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对于无收入且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公民,应基于公共救助法,保障其基本生活,达到法定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由国家和公民共同协力达成,国家实施的社会福利计划,不能也不应该抑制公民的勤劳意欲、致富机会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目的的本质要求,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物质福利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的原则;处理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方式的关系的原则;贯彻公平、平等的原则;贯彻全社会办福利事业的原则;贯彻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

32、试论疾病保险的意义
(1)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疾病保险通过征收疾病保险费和偿付用于治疗的医疗服务费来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实行疾病保险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
(2)疾病保险对患病劳动者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和身体健康治疗,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3)实行疾病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通过建立疾病保险基金,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33、试论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的八个方面的关系
1.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2.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4.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5.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6.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
7.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8.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
34试述经济补助的内容? 
我国的经济补助是按定期定量进行的,即由国家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1)经济补助对象。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经济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经济补助。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中的规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年每人1808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年每人1808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年每人7820元。

35、试述特殊对象的社会救济
一麻风病人的社会救济
二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救济
三归侨、侨眷、侨属的救济
四台胞台属的救济
五宽大释放人员的救济
六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救济
七受迫害人员的救济
八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的救济
九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救济
十其他特殊人员救济。对错判当事人家属的救济,对工商业者遗属的救济,对企业职工遗属的救济,对外逃回归人员的救济,对特赦战犯的救济,对错定成分人员的救济,对释放托派头子的救济,对被解散文艺剧团生活无着人员的救济,对高等毕业生有病人员的救济,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救济,对刑事罪犯家属的救济。

36、试述\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体系
养老保险作为一项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密切联系的重要社会事业,应当由国家和社会实行监督。在其监督体系中包括:
一是权力机关和政协机关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协对同级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即各级行政部门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监督。
三是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监督。设有保险经办机构的地区,应当设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工会三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它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四是国家审计机关监督。及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是群众监督。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其进行监督。
37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其管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保险费缴纳管理。其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隐含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三,实行逐步向储蓄、转款专用,以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的管理。应根据本地区基金月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
(3)基金存款和债券管理。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利用基金购买的债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和兑付。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管理。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基金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
(6)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原则,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该费用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费和其他必要开支;该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7)稽核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
38、试论残疾人福利的内容
(1)残疾人的就业福利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为此,国家采取职业扶助,保障残疾人受雇并保证草几人的薪金待遇。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社会吸收和福利企业。
(2)残疾人的教育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即生活自理能力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技术教育。
(3)残疾人康复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4)举办精神病人福利院
     精神病人福利院是中国接收和治疗精神病人的福利事业单位,由卫生、民政、公安三个部门分别举办,承担不同对象的收治任务。
(5)扶残助残活动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照顾和优待。社会应对有特殊困难和要求的残疾人给予专业的帮助和照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的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39、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区别主要是:
答:(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按照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女职工一生基本上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有享受两次以上的。医疗保险则没有年龄的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病的参保者进行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走向工作岗位。(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或者以劳动合同制中的医疗期为限。(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

40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1)养老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2)失业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基本待遇是发放失业保险金,也有扩至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及其他待遇的。
(3)工伤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收入保障、工伤抚恤、工伤医疗和康复保障等,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
(4)生育保险。是向用人单位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与生活保障问题。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医疗保障、产假及产假工资等。
(5)疾病保险。是指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发生困难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源于不以劳动者意志为转移的患病和意外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劳动者难以承受的医疗经济负担。而疾病保险的目的就是使劳动者能够获得经济援助,并克服遇到的经济困难。疾病保险具有预防性,保险基金来源于各层次结构,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41试述工伤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关系?
(1)相同:都是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设置的保险制度。
(2)不同:
第一,投保人不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第二,被保险人不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人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切公民;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仅限于与投保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保险人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工伤保险的保险人是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是政府的具体行政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保险的性质不同。人身保险是任意性保险,保险关系因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工伤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保险关系由法律规定必须建立。
第五,适用的法律不同。人身保险属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属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42简述工伤保险的意义?
(1)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尊重和肯定劳动者工作的价值和为工作奉献的精神,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安定。
(2)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实行工伤保险,以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为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保障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生产工作能力正常进行。
(3)促进工伤预防。通过对保险金缴纳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等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职工健康和安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危害造成的伤害。

43试述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的认定是由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对特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确认,是确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其须经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报告与申请
第一,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形,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医疗证明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2)受理与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4试述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符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5试述我国关于疾病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1)医疗期间待遇:职工享受疾病保险待遇,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内。此医疗期内,疾病保险待遇有:第一,医疗保险待遇。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该给用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支付限额的费用和其余费用由个人付担。第二,疾病津贴(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工作1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改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贴。
(2)伤残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确定残废等级,享受伤残待遇。第一,一至四级残废者,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发给养老金。第二,五级至十级残废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辞退,用人单位为其零星安排工作,不能从事所安排的工作的,可按规定继续发给疾病津贴;规定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职工亲属医疗待遇:《社会保险法》将职工亲属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过目前该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阶段。

46试述我国疾病保险基金的筹集? 
用于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另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首先,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再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践中亦是采取了个人缴费加上政府补贴的做法。

47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是什么?
(1)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90天,产假分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3)生育医疗服务。其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与生育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处理。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享受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4) 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指女职工孕期由于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保证女职工的基本收入和母子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包括收入保护和健康保护。
(5)生育女职工的职业保障。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其劳动关系顺延至哺乳期满。另外,国家还通过民政救济对无生活来源的孕、产妇进行生育救助。

48试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城市中的贫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其内容包括如下:
(1)救济标准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第一,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其包含两个层次,其一,绝对贫困,即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其二,相对贫困,即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第二,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大多采用“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第三,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
(2)救济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4)救济方式和程序。方式:一般采用现金救济,也有采用现金和实物相结合的救济方式的。程序:由救济对象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救济申请表,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由其调查复核并提出解决意见,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发给救济证。救济对象凭证领取救济费。

49试述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五保供养是农村为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孤寡孤独残疾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照顾的一项制度。
(1)性质:具有国家责任和社会救济的性质。
(2)对象:是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且下列条件缺一不可:(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3)救济程序:第一,申请。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第二,评议、公告。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第三,审核。乡镇政府应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4)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5)经费来源和标准: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以集体供给为主。具体为从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或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消费水平。
(6)五保供养费的筹集方式:主要有村提留、乡镇统筹、亲属供养、代耕代养等形式。

50试述灾害救济款的适用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第一,使用范围特定。包括: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开支,更不得贪污、挪用或私分。第二,使用的重点是灾情严重、连年遭灾的地区和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及受灾的贫困户。不允许平均分配,不允许向当年无灾的地区拨发救灾款,以及将救灾款顶替地方其他,经费开支使用。
(2)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将国家拨给救灾款的主要部分,无偿用于解决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使灾民通过国家提供的无偿救济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灾害救济款最主要的使用方式。同时,把灾害救济款中的一部分有偿用于扶持生产自救,但不得超过全年救灾款总额的30%。

51试述我国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制度?
(1)对外通报灾情。由民政部编发《中国救灾情况通报》,视情况不定期地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查询灾情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国内外有关通讯社通报灾情,并表明对待救灾外援的态度。国内新闻机构可予以配合,适当报道。除非正常死亡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外,其他一般灾情均可对外提供和公开报道。"
(2)对外要求援助的范围。对外要求援助的范围有三种情况:第一,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500万亩以上,6级以上地震,属其一者,及时通报灾情,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第二,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000万亩以上,7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及时通报灾情的同时,表示准备接受外援的意愿,并列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但不提出呼吁。第三,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3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500万亩以上,7.5级以上强烈地震,在通报灾情的同时公开呼吁请求国际援助,如有适当时机,也可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抗灾救灾的项目,电请专项援助。
(3)对国际救灾援助的选择。坚持有选择地积极争取国际救灾援助:如遇重大灾情,可通过救灾署向国际社会提出救灾援助的要求,但次数不宜过多。对局部灾情,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国家主动询问,可表示接受救灾援助的意向。外国民间组织和国际友人,爱国华侨主动提出捐赠,一般可接受。对教会组织的救济予以婉拒,特殊情况逐级报批。

5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什么?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另外,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53根据修订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试述伤残军人的优待包括哪些内容?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应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伤残军人,可以增发伤残抚恤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 ,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54试述我国残疾人福利建设的缺陷及完善?
(1)不足:体现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仅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严重不足,许多公用设施、市政道路交通乃至住宅建设中,都没有把无障碍设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现有的无障碍设施保护不力,更没有有效地加以利用。当然,对残疾人照顾不周,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制裁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2)完善:政府应强制推行依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城市主要道路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推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并为残疾人提供特别服务。

55试述缴费单位申报领取养老金的程序? 
缴费单位申报领取养老金时,需到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由乡镇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领取条件的,将“申报名单”、“缴费证”、“个人缴费记录卡”上报给县级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县(市)级农保机构收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应审核,以确定上报的申领人员是否具备了领取资格。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根据“缴费记录卡”记录的缴费金额和缴费积累时间,计算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并将其领取标准、领取金额等填入领取证,编制“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交财务部门复核,待财务部门将养老金拨款后,下发给乡镇管理机构。县级农保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发放汇总表”,通过银行向各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拨付养老金,并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

56试述法国医疗保险的具体职责? 
法国医疗保险具体由全国保险基金会管理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对有关的法律条文提出实施草案;平衡医疗保险费开支,董事会有权决定提高保险费金额,但必须由政府作最后决定;平衡工伤保险费用开支;与医疗卫生部门签署共同契约,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参加保险的人可以得到补偿;保证基层基金会的行政开支;监督不动产的运行情况、下属基金会工作情况。此外,还有两项工作,一是建立预防基金,二是设立社会行动资金。

57试述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
(1)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的改革。扩大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立一体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职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展至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直至农民劳动者,并实行适用于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已扩至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群。
(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即指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形结合的一种养老制度。
(3)改革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4)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继续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同时,建立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对于职工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5)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监督和发放的社会化。应设置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服务工作。
(6)建立正常养老保险基金调节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7)实行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上一条吉林大学自考本科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05553
下一条吉大自考企业与公司法学 07945

 版权所有:长春市德邦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吉ICP备13004476号

 电话:0431-85690458 地址:吉林大学南岭校区(人民大街5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