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自考本科专利法资料 06617
发布日期:2014-06-15 点击次数:2395
内容提要:自考本科 专利法 06617
单选择
1、可以说明知识产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业产权,另一部分是版权。
2、所述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3、工业产权这个词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而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巴黎公约所列举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中“专利”一词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智力创作的成果,是无形的,这是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
6、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英国垄断法是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9、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知道18世纪末年才出现。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常弟洪仁玕。
11、光绪帝批准赐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这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件专利,实际上是开办新兴工业的垄断权。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没有采用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这样就把全民所有直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这在当时是一个创举。
15、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必须具体三个条件:一是新颖性,二是创造性,三是实用性。
16、1977年欧洲一些国家在本国原有专利局以外,又缔结欧洲专利公约设立欧洲专利组织(EPO)及其下属的欧洲专利局。
17、苏联解体后,独立国家设立欧亚专利组织及其下属的欧亚专利局。
18、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文件、照片、蓝图、计算机卡、缩微胶卷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口头或者视听传送、在职训练等。
19、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是指一种技术构思或者说一种技术解决方案。专利法中发明是指技术构思,它还没有达到时间的程度。
20、产品发明分为:1)物品发明。2)物质发明。3)材料发明。
21、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2、实用新型只是用于产品,不适用与方法。
23、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4、外观设计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使产品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设计应该迎合消费者的爱好,使他们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
25、所谓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在内。
26、专利法的核心问题的专利权。
26、而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独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7、2人以上提出专利撤回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撤回,不能由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撤回。
28、以大学为例,这里所谓单位,是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9、职务发明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30、按照专利法的解释,符合这项条件的,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31、我国在制定专利法时,还没有加入巴黎公约,所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所谓一定条件,是指下列三个条件:(1)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2)外国人的本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给予缔约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3)在没有上述(1)和(2)的情况下,外国人的本国专利法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与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
32、现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33、我国专利法 爱有先申请原则。
3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35、或者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的,都可以认为妨害公共利益。
36、专利法采用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37、所谓申请日,是指专利局收到依法提出的申清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申请日。
38、申请日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公众是集体名词,专利法提到的“公众”,是指公众的任何人。
39、一项技术因公开而成为现有技术的方式有三种:(1)出版物上公开发表(2)公开使用(3)其他方式的公开。
40、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有下列三种情形: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发明创造。
41、专利法说的“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这样的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可以有6个月宽限期的保护。
42、宽限期的效力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标日或泄漏日。
43、各国专利法引入了“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
44、创造性定义中所说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将现有技术加以改头换面,或者仅仅对其大小形状或者材料加以改变,也不能是对现有技术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通过试验必然能得出的结果,而必须是经过创造性构思获得的结果。
45、有显著的进步,并不意味着发明在任何方面同已有的技术相比都有所进步。通常这是指某一个方面有显著的进步就可以了。
46、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发明的创造性相比,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儿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47、这种效果可以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
48、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也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已经高度完善,毫无缺陷。
49、“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但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受到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独立创作而且是新颖或者新创的。
50、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之日起6个月内,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间是6个月,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没有规定本国优先权,所以不能要求这种优先权。
51、我国采用混合的新颖性标准,就出版物公开发表的方式而言。
52、“使用”的含义包括销售、展览、交换在内。
53、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简称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
54、判断时,应当以一项已知的在先外观设计与授权的外观设计单独进行对比,而不能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已知在先外观设计组合起来与授权的外观设计对比。而且在对比时,不能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并列在一起进行对比。
55、2000年专利法修改时,在第23条末尾增加“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一句。
56、日本是对外观设计注册实行的审查制国家。
57、专利法施细则要求,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就是书面原则。
58、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1)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3)发明内容;(4)附图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
59、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即权利要求书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
60、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全部公开内容的概述,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摘要,它的内容不是原始公开的内容。
6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书,其性质与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书相同。在填写请求书的内容方面,因许多外观设计很难命名,所以请求书中没有外观设计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至于该产品所属的类别,因申请人填写有困难,自1993年1月起已经不要求申请人填写了。
6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为了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申请人可以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图片或者照片。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并且在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是供专利局公布该申请时用的。
63、但专利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这可以说是书面原则的例外。
64、什么叫总的发明构思?即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65、上述判断方法中还对“特定技术特征”的意义作了解释,即“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整体上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加以确定。
66、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申请—外观设计的原则。
67、申请日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内容申请专利的,假设这些申请的其他条件都相同,那么是根据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的先后,确定将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其次,判定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判定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因此,申请日愈早,对申请的专利条件的判断也愈有利。在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影响优先权日的,仍然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68、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提交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出具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69、申请人不履行要求优先权应当履行的手续的,其后果仅仅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不丧失取得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
70、所谓修改,应该从广义来理解,申请人可以用改正、增补或删节等形式来修改他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71、在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3个月内。
72、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3个月以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
73、所以申请人只能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主动提出对其申请的修改,而且愈早提出愈好。
74、需要分案的情况:(1)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2)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3)在权利要求书中新提出的权利要求。(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的成套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需要分案申请。
75、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在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
76、撤回申请,应当以书面向专利局声明。
77、申请人如果有二人以上,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78、专利申请虽已撤回,但申请的事实仍然保留着。
79、各国对于审核的内容出入很大,大体说来,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登记制。第二种是文献报告制。第三种是审查制。另外一个选择是采用延迟审查制。
80、延迟审查制的特点是:(1)专利申请只有在有人要求审查时才进行实质审查;(2)自申请日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专利申请;(3)申请公布后对申请人给予某种临时保护,以防止第三人利用;(4)延迟审查的期间各国规定不一致,2年、3年、4年、5年、7年都有;(5)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后的期间,申请人每年应缴纳维持费,不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81、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包括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即将该申请予以公布。这叫早期公布。
82、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应当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83、延迟审查制也叫清求审查制,就是说,只有申请人提出请求,专利局才进行审查。
84、延迟的期间,在德国和日本是7年,所以我国规定为3年。
85、只有在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申请的缺陷未能消除,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的,才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86、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87、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不服复审决定的才可以人民法院起诉。
88、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请求书。
89、复审请求人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0、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91、申请人没有在专利局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92、日本规定登记后专利权即生效。
93、2000年专利法修改时,改在专利法中加以规定,并改为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可以使公众知晓专利权的授予,便于执法。
94、对法定期限不得请求延长。
95、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96、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
97、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1年9月1日,对该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3年的届满日应当是2004年9月1日,而不是2004年8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17日通过邮局寄给申请人一份通知,要求他在两个月内答复,推定申请人于8月1日收到,指定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10月1日,但10月1日和2日是国庆节,期限届满日应当是1995年10月3日(但是按近年实行的集中休假办法,自10月1日起休假7天,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10月8日)。
98、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有时称为不可抗力。
99、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也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
100、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在国际上无论何种语言通常均简称为PCT,本书以下也简称为PCT),成为PCT的缔约国。
101、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后即由国际局予以公布。
102、使用专利产品,是指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付诸应用。
103、缴纳若干年后,如对是否继续缴纳年费意见不一致,专利权可以归属于愿意缴纳年费的人所有。
104、原则上共有人应当都有权全面地实施,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05、数人共有的专利权,只能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放弃。
106、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
107、先使用权只是允许继续原先的使用,例如,原先是制造相同产品的,可以继续制造相同产品。
108、对请求作出“专利权无效”、“专利权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不同决定。
109、无需事前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协商,即可决定使用有关专利。
110、上述三种强制许可中,除开第一种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无须申请,可以由专利局自行决定给予外,其余两种强制许可均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111、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11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包括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在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113、就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实施行为是: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
就方法发明专利而言,实施行为是指:使用专利方法;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14、专利法对侵权的构成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15、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所涉及的产品或者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16、有权审理或处理的机关:1)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11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知识产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1)停止侵权行为。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但是,停止侵权关系被告的利益很大,同时为了保护社会的生产力,人民法院在采取这种措施时应当慎重。
118、所谓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根据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19、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这个组织的目标是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各专门协定所建立的联盟进行组织上和管理上的改革,使它们现代化。
120、我国于1980年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21、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间是6个月。
122、判断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主题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以优先权日为准。
123、发明专利保护期间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124、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称为pct)是1970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签订。
125、PCT所称的“专利”,是广义的,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
126、国际保存的期限,每5年可以续展一次。保护的期间至少是5年,如果在第一个5年期间的最后一年要求续展,则保护期间至少为10年。
多选
1、专利一词,至少可以说有两种意义。首先,专利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申
清而颁发、主要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一种文件。其次,专利是指专利证书所授予的保护,即指专利权。除了这两种意义以外,专利一词有时也用来指专利证书所保护的客体,即发明。
2、对社会有用、鼓励发明活动、回收发明费用以及发明人有权享有其智力成果,所有这些都体现在威尼斯专利法中。
3、专利法的修改:第一,专利保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取消了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第二,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发明专利权自15年延长至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汁专利权均由8年延长至10年,仍自申请日超计算。
4、技术可以存在于一些书面记载中,也可以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但是技术必须是可以公开的,因此它可以用某种方法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
5、现在国际上有四个地区性专利组织:(1)西非法语国家最早于1962年缔结利伯维尔协定,设立非洲和马达加斯加工业产权局;(2)东非的英语国家于1976年缔结卢萨卡协定,创建非洲英语国家工业产权组织(3)1977年欧洲一些国家在本国原有专利局以外,又缔结欧洲专利公约设立欧洲专利组织(EPO)及其下属的欧洲专利局。(4)苏联解体后,独立国家设立欧亚专利组织及其下属的欧亚专利局。
6、法国的实用证书、澳大利亚的小专利和荷兰的小注册专利都与实用新型很接近。
7、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8、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9、专利法规定,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属于该单位。
10、应当认为主要是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作出来的,可以允许依合同将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1)申请日。2)优先权日
12、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与说明书一样都成为原始公开的一部分。
13、摘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全部公开内容的概述,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摘要,它的内容不是原始公开的内容。
14、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由专利局制作。
15、发明专利审核项目:(1)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他是否有权提出申请,是否委托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2)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主题;(3)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4)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所述的发明;(5)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6)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7)说明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8)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16、具体说来,是审查以下一些问题:(2)申请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的主题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9)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规定。
17、并审查下列各项:(1)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他是否有权申请,是否委托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2)申请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4)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是专利法所述的实用新型;(5)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6)说明书是否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撰写要求;(7)权利要求书是否明显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撰写要求;(8)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始公开范围;(9)分案申请是否明显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18、应当作出维持专利局的原驳回决定;二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应当撤消原驳回决定。
19、分许可,这是针对一项基本许可而言的,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被许可人从分许可所得到的使用费也必须与专利权人分享。
20、请求宣告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的主题不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列;(4)专利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5)专利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6)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没有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8)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授予的,超出了原申请的公开范围;(9)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了两个以上的专利,而被授权的专利权人不是最先申请人,或者违反队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21、专利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纠纷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2、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与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是不完全相同的。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是:缔约国应当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即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名词
1、知识产权即指人们对人的智力创造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内容比过去又有所扩大。
2、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构思,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个具体问题
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职务发明创造,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6、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7、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8、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9、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表式样,富有美感,属于美术领域。它不同于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所以它的专利条件也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
10、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
11、优先权手续中的书面声明,就是在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12、申请的分案通常是指在专利申请中包含有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将其中一部分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分割出来,另外提出申请。
13、专利申请的登记制。按照这种制度,专利局只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填写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形式要求进行审核。只要这些形式要求得到满足,就当然批准,予以登记,授予专利权。
14、审查制。专利局不仅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核,而且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性条件、是否具有申请所述的技术特点也要进行文献检索,与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对比,进行审定。
15、早期公布: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包括经过补正或者陈述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即将该申请予以公布。
16、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中认为是发明的部分,即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内容,特别是申请专利的主题即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
17、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审查员和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各种通知中,要求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18、专利权的定义有两种表达方式:(1)专利权是实施专
利发明的独占权利;(2)专利权是阻止他人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
19、专利产品是指享有产品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0、制造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在实践中被实现了。
21、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就是许诺要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从一方(卖方)转移给另一方(买方),卖方则期望从买方得到价金。
22、专利产品,是指享有产品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
23、专利方法是指具有权利要求书中所说某些技术特征的方法.在实践中为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目的而使用。
2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产品上的外观设计是有专利的,而该产品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被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专利保护。
25、独占许可,是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地区内,只有一家被许可人独占实施一项专利的实施权。
26、排他许可,也称为独家许可,是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
地区内,只允许一家被许可人实施一项专利,许可人(专利权人)保证不在同一地区内对其他的人给予许可。
27、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后一专利对前一专利存在着从属关系,为了实施后一专利,就不能不侵犯前一专利,或者说,不侵犯前一专
利,后一专利就不能实施。
28、互换许可,也称为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29、技术秘密是从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际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
简答
1、知识产权特点:
一是排他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权利专属于权利人所有,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利用。这一点,与有形
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是相同的。
二是地域性。许多知识产权是经有关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其本国法律授予或注册而获得的,这种权利一般只在授权或注册国家的范围内有
效。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国的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就无效。
三是时间性。不论什么知识产权,法律都规定了期限。有的权利的期限不允许续展,一旦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权利即告终止。
2、按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未公开信息”的条件:(1)信息是秘密的。协定规定,只要信息整体或者其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不是通常从事该信息行业界的人所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就是秘密的。
(2)因为信息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这就是说,这种信息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合法控制信息的人为了保守该信息的秘密,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外观设计特点:
(1)外观没汁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存在。(2)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形状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例如冰箱、收音机的外形。(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外观设计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使产品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所以设计应该迎合消费者的爱好,使他们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劝诱他们作出购买的决定。(4)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所谓适于工业应用,是指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通过工业生产的过程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能通过手工业的过程批量复制生产。不能复制或者不能大量复制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4、依据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发明创造。
5、说明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指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申请人必须清楚、完整地公开他的技术解决方案,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公开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只公开了一些技术概念或者设想,而缺少实现发明的具体技术措施或者相当的内容,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劳动之后才能达到发明的目的的,那是未完成的发明。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具备什么要求,才能确定申请日? (1)申请表明要求授予专利权;
(2)申请表明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是谁(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申请表明发明创造是什么,要求保护什么;
(4)申请是用中文撰写的。
达到以上要求的,就应当确定申请日。
7、需要分案的情况:
(1)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3)在权利要求书中新提出的权利要求。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的成套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需要分案申
请。
8、延迟审查制的特点:
(1)专利申请只有在有人要求审查时才进行实质审查;
(2)自申请日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专利申请;
(3)申请公布后对申请人给予某种临时保护,以防止第三人利用;
(4)延迟审查的期间各国规定不一致,2年、3年、4年、5年、7年都有;
(5)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后的期间,申请人每年应缴纳维持费,不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9、专利权的效力:
第一个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其他任何人实施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
第二个方面,专利权人可以在不影响其利益的前提下,许可其他的人进行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某些行为,以获得经济利益。
10、专利实施后的行为:
制造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产品;
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销售专利产品;
进口专利产品。
11、先使用权人继续使用的权利应符合的条件:
第一,先使用人必须实际上已经在制造或者使用一项专利中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者方法,或者已经为此而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二,上面所述的制造、使用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必须开始于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以前,而且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还在继续进行。
第三,上面所述的制造、使用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必须是善意的。
12、专利权终止的原因:
专利法规定有两个:一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年费的,应当认为专利权人从经济上考虑已经失去了维持专利权的兴趣,专利权自应终止。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通知专利局放弃其专利权。
13、强制许可的类型:(1)强制许可申请的提出(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3)对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申诉。
14、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类型:(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这里所说的“产品”,可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人有真实有效专利保护的产品,即落入他人有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产品,并在该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5、专利法规定的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与假冒专利不同,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制造或暑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6、专利在国际条约中的分类:专利的国际条约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提供实质性保护的条约,也就是在国际一级建立法律保护。
第二类是为在较多的国家获得保护提供便利的条约,
第三类是建立国际分类法的条约
17、国际公约的特点:
第一,公约的缔约国,以保护工业产权为目的,组织成一个联盟,一般称为巴黎联盟。
第二,巴黎联盟的性质是,一个国家加入公约的最新的文本以后,对于联盟的所有成员国就都受了拘束,即使是那些加入以前的文本而没有加入最新文本的缔约国也一样。
第三,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承认公约所规定的、一般适用于专利权人尤其适用于外国专利权人的最低保护标准。
18、公约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由: (1)专利的独立性(2)发明人的署名权(3)法律限制销售的产品的专利性(4)不实施和强制许可(5)方法专利权人对依该方法所得产品的权利(6)国际运输工具中使用的专利产品(7)缴纳工业产权维持费的宽限期(8)在国际展览会中的展出(9)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19、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对国民待遇的两种例外:
第一,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成员可以适用巴黎公约所允许的例外,包括在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文件地址或者委派代理人。
第二,国民待遇的义务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有关获得或者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20、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的规定内容:
(1)可获得专利的客体
(2)对专利申请人的要求
(3)专利授予的权利
(4)专利权的例外
(5)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其他使用(6)专利保护期间
(7)撤销或者取消专利权
(8)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2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专利法上所说那种意义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这一点,第三章已经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了说明。
第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必须是属于可以授予专利的范围。这一点,上面第三章已经作了说明。
第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必须是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不妨害公共利益的。
第四,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这是狭义的,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2、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所说的外观设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与现有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4)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对同样的或者近似的外观没计授予了两个以上的专利,而被授权的专利权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或者违反了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的原则。
论述
1、判定发明的创造性可以参考的基准:
(1)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个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历史上未曾有过先例。例如我国古代四大发明:指南针、造纸术、活字印刷和火药。此
外如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和原子反应堆等。
(2)发明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问题长期没有解决,说明技术上有很大困难。经过发明人的努力解决了,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例如,为农场里的牲畜打上永久性标记问题,原来用灼热铁块烙印,给牲畜带来痛苦,同时也损坏了毛皮。后来有人根据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冷冻“烙印”的方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3)发明克服了技术上的偏见。发明克服了对某个问题的技术偏见,引导人们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从而解决了问题,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应该认为具有创造性。
(4)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有些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产生质的变化,其有新的性能,或者发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像。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被认为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标志。
2、可以认定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形:
(1)申请仅仅提出了任务,而没有说明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或者只说明了部分技术手段,或者说明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而无法具体实施,或者采用该手段不能达到所说的目的的,该申请是未完成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2)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再现性的,不具备实用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人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能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不具备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自然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3)申请的主题违背自然规律的,不具备实用性。自然规律是经过实践证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该与这种自然规律相符合。在实践中,间或有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特别是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清的主题,如永动机。这些主题是不能实现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是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与水电站相连的水坝或者人工河(运河)的设计方案是与当地的独特的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移动的惟一产品,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是在人体或者动物体上实施的疾病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的,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这是以人体或者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所以不认为具备实用性。关于这一点,专利法已有不授予专利权的特别规定。
3、试述在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被许可人不能将他根据许可合同所获得的实施权转让与第三人,如果合同没有明白授权,也不能对第三人授予分许可。专利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被许可人由于实施专利技术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专利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负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和经济赔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被许可人应当注意这一点。
(3)被许可人实施的专利受到第三人的侵犯时,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起诉。至于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起诉,只能要求专利权人起诉或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
(4)专利权人于签订许可合同后,仍有权将专利权转让与他人。如果许可人(专利权人)以后将专利权转让与第三人,被许可人与专利权受让人(新
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应根据原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来确定。如果转让合同规定承认许可合同,那么许可合同的效力基本不受影响,即被许可人仍可继续实施该专利,并向新专利权人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如果转让合同根本没有涉及许可合同或者终止原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实施权利即告终止,被许可人与新专利权人无涉,只能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4、专利权的例外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为鼓励创新和发展经济,对发明人或者其所属单位授予这样的权利,是必要的。但是,各国专利法,为了顾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历来都对专利授予的排他权利规定了一些限制,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形成了专利权效力的例外。
专利法第63条第l款规定专利权效力的例外共有四项。
(1)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某些行为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无论何人购得该产
品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都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个原则也适用于被许可人销售的专利产品。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专利产品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是他所同意的人(例如被许可人)合法地投入市场的,而不是偷窃来的或者非法仿制的。如果被许可人只得到制造的许可,那么他销售这种产品是违法的,是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干预购得这种产品的人的使用和再销售行为。
(2)先使用权人的买施行为
在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人善意地(即不知有人准备就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制造与他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已经善意地使用与他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那么,根据专利法,即使该申请人以后取得了专利权,先使用人仍可继续使用他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法上,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使用权,也是对于专利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护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所作的工业投资,不致因为该项发明创造后来被别人取得了专利权而受影响。
(3)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按照专利法,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在一定条件下,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了在我国有专利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我国的专利权。这是为了维护国际间的运输自由,根据巴黎公约所作出的规定。这样,如果运输工具临时进入我国,它们的所有人就不需要为了避免对我国专利权的侵犯而获得该项专利的使用许可。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无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因为,按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科学研究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专利权的效力不应及于为科学研究所进行的行为。这不是说,只有科研机构才可以进行本项规定的行为。科研机构可以这样做,高等学校也可以这样做,甚至企业的科研部门也.可以这样做。
5、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对专利侵权处理的影响: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原来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落入公用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不再发生侵权问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尚未作出侵权处理决定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追溯力的原则,专利权人应当撤回其控告,否则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专利侵权的裁判,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作出专利侵权的处理决定,但尚未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依据追溯力原则,该裁判或者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但是,如果在人民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或者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以后,有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是否有追溯力呢?专利法明确回答:不具有追溯力。
6、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以有关专利权有效为前提,所以在合同签订时专利权应当是有效的。
(1)在合同签订后和履行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解除。
(2)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也应停止履行,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使用费,宣告无效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使用费也可以不再支付;但已经支付的使用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能要求返还。
(3)如果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就是说,该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影响,就同专利权没有被宣告无效一样。这是因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没有责任的,而且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都已经因得到专利权的保护而受益,他们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是值得的,专利权人得到这些费用是正当的,为稳定经济秩序,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不能要求返还。这是原则。
7、对于推广应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重要专利的限制
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根据专利法2000年的修改,是归这些单位所有的。它们对其专利的实施拥有排他的权利,政府部门本来是不能加以干预的。但是,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了便利实施,在专利法规定的下列严格限制下,政府对其中某些发明也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指定其他单位买施:
第一,可以由政府决定推广应用的,只限于中国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利,而且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比较简单,价值比较低,外观设计专利只涉及产品的外表,一般都不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所以不包括在内。
第二,可以由政府决定推广应用的,只限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什么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呢?一般而言,这些发明主要应当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国民经济重要部门的发展等的发明,特别是其中效果特别显著、经济意义巨大、迫切需要或者特别需要推广实施的发明。
第三,有权决定推广应用的政府机关只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可以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其他机关,包括专利局在内,都无权决定。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研拟具体方案时,应当对拟推广应用的发明的目的、技术、效果等进行详细了解,并对指定哪些单位实施、推广应用的规模和期限、指定单位实施的行为、使用费的数额等问题,征询专利权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广泛进行论证。由于这种推广应用的决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批准的,一般是不允许申诉的。
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其数额根据实施情况不仅应当是合理的,而且考虑到该专利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的贡献,数额似应适当高一些。
批准实施的行为应当包括实施专利的一切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国内制造有时缓不济急的情况下,进口的授权也是需要的。
8、根据《巴黎公约》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第一,按照巴黎公约规定,有资格享有优先权的是缔约国国民和在各缔约国领域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起作用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正式提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等的申请。
第二,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外国申请必须是同一主题的第一次申请。
第三,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清。
第四,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人与在我国提出第二次申请的人应当相同。
第五,前后两次申请的主题必须相同。第二次申请涉及的主题应当与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一样。
第六,在我国的第二次申清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9、试述专利制度推动工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自中世纪末期以来,许多国家在进入工业化初期时实行了保护发明的专利制度。工业化和专利保护之问形成了明显的相互关系。工业化离不开
专利保护,这是经济的需要。专利制度之所以能推动工业和经济发展,主要是因为这种制度能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鼓励技术发明,可以有多种方式,例如,可以对发明人颁发奖状,发给奖金,授予学位、荣誉称号等。但是,这些方式都只是对发明人的奖励,而对发明人或者对发明人为之工作而作出发明的单位则没有授予使用该发明的排
他权利,所以其有效性不能与专利制度相媲美。按照专利制度,除了承认发明人的技术发明,给予他精神上的鼓励以外,对发明人或者对他为之工作而作出发明的单位还授予排他性的专利权,并将有关发明公之于世。这是专利制度核心的两个主要原则,这两个原则从下列四个方面鼓励和推动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
智力创造成果的特。t氧是,作出这种成果,除了需要有经济上的投入以外,还需要个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凶此,按理这种成果应当归于该个人所有。但是,这种成果一旦以信息形式公之于世,它便失去了私人财富的特点。它与有形物品不同,技术能被许多人使用而不会对发明人造成损耗,新的使川者无须再花投资去重新研究开发。,如果事情真是这样,那么就不会有人愿意花赞投资去开发新技术。古代物理学家伽里略·加利雷(1564一1642年)在发明了扬水机械后,清求威尼斯国王授予专利时说,“我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很大代价,才完成了这个发明。因此,如果这样的发明变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是不堪忍受的”㈣。专利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个要求而设立
的。它根据发明人的清求,给予一种排他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这种成果。发明人有了这种权利,便可以利用来回收研究开发的投资并获取利润,为进一步研究开发积累资金。以后作出发明,又可以凭借专利权回收研究开发的费用和获取利润,扩大科研基金。这样可以循环往复,一直继续下去。过去许多发明家和公司,就是这样获得了研究开发的基金,作出了那么多的发明。
鼓励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专利制度除了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外,还促进发明从起初的构思阶段向工商业应用阶段发展。授予专利使发明人获得一定期限的保护,可以防止那些没有为研制发明承担最初的经济风险的人进行无情的竞争。这样,专利制度就为专利权人创造了一个有垛障的环境,以便把记载在纸上的发明构思转化成为商品或者在商业上应用的制造方法。如果·项新产品或者一项新的制造方法尚须经过试验,而开发时投入的人力、物力利财力有风险,那么发明人就会犹豫不决,担心他的竞争对手不需任何开支即可坐享其成,而自己的开发费用最终却无法获得回报。专利权的排他性质排除了其他人的竞争,可以鼓励发明人去冒风险,投入资金进行发明的商业化开发。
技术转移
现代专利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促进技术的转移,增强国家的技术能力。
首先,是通过专利文献的介绍。经过分类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申请文件所包含的技术信息,是今日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的、惟一最有价值和最全面的技术来源。专利文件中对发明有详细说明,可以据以对技术进行评估,此外还记载了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以及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这就为找到技术的所有人指明了途径,便于进行联系,洽谈技术转移事宜。
其次,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提供保障,创造一种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环境。从技术接受人方面来说,与没有专利保护的技术相比较,他自然更乐意
接受有专利保护的技术。从技术供应人方面来说,如果转移的技术没有专利保护,技术供应人就只能依靠合同来要求技术接受人提供不公开其技术秘密、不让第三人使用其发明的保证。对技术供应人来说,这种依靠合同的保护是有商业上的风险的。如果转移的技术是有专利保护的,则风险要小得多。此外,转移有专利保护的技术时,技术接受人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了解技术的内容,对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不是专利保护的技术,技术供应人必须先有保密合I司才能提供技术的内容,这样又会造成技术泄漏给第
三人的风险。此外,由于有专利法的规定,在转移有专利保护的技术时,双方的淡判和专利许可合同的拟定都简单得多了。
吸引外资
外国投资是一个国家藉以开发其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鼓励、吸引外国投资,涉及到许多因素。从总体来说,一个图家具备有效的专利制度是使外国人作出投资决定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专利制度为鼓励、吸引外国投资提供了制度化的环境。作为影响外吲投资决定的凶素之一,专利制度的影响力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的领域。如果外国资本投向的是竞争激烈的技术密集的领域,那么专利制度对外图人作出投资决定是有重大影响的。
2.试述技术所包含的意义。
第一,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所谓系统的,意思就是为了提供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形成自成一体的有条理的知识。
第二,这种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是指人们在自然领域内根据经验所发现的规律,但不一定限于自然科学的一些大的定律。人们对
自然界中根据经验所发现的,基于一定原因产生一定结果的认识,也可以包括在自然规律之中。然而,根据人们的推理或者其他依靠智力活动所想出来的规律,以及人为的规定和经济学上的规律,都不属于自然规律。
第三,这种知识必须针对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工业、农业等产业中的一个问题。使用这种知识可以获得一个预见的有因果关系的效果。
第四,这种知识的使用主要不依靠人的思维,即可达到预想的目的。如果一种方法的使用,主要依靠人的思维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就不能认为是技术。例如,由每页为含有31日表格的七张活页纸组成的“永久性公历挂历”,“永久使用”的目的不是直接可以达到的,而必须依靠人的思维,那么该挂历不属于技术范围。
技术可以是用来制造一种产品或产品的一个部件的知识,也可以是用来使用一种制造方法或者其他方法的知识。
技术可以是用来种植农作物方面的知识,例如用什么肥料和用多少肥料,用什么杀虫剂和用多少杀虫剂,以及其他的增产知识。
技术也可以是在机器的操作或维修方面有用的知识,或者是在农产品的保减方面的知识。
技术可以存在于一些书面记载中,也可以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但是技术必须是可以公开的,因此它可以用某种方法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
新技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因此需要用各种方式加以保护。发明专利、小专利、实刚新型、实用证书、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汁等所保护的主题都是这里所说的技术。但是外观设计所保护的主题属于美学思想,不在技术范围以内。
技术反映在以文献形式出现的技术信息中,也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
装、操作或者维修工厂或者设备,或者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业务所必要
的枝能或经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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