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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第三套资料对应答案

发布日期:2014-05-13 点击次数: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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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招标与投标

(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D 2.B 3.A 4.B 5.C 6.A 7.B 8.B 9.D 10.A 11.B 12.C 13.B 14.D 15.A 16.D 17.C 18.A19.A 20.B 21.C 22.B 23.C 24.D 25.A 26.D 27.A 28.B 29.D 3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全答对2分,共10分)

31. ABDE  32. ACE  33.CDE 34. ABDE  35. BD  

三、名词解释(共10分,每小题2分)

36.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37.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38.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9. 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

40. 无效合同: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与法律保护的合同。

四、简答题(共30分,每小题6分)

41.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
    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d.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e.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f.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g.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h.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4.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45.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每小题10分,共20分)

46.答: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工程建设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这种保证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的。
    (1)施工投标保证。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2)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3)施工预付款保证。由于工程建设施工中承包人是不垫资承包的,因此,发包人一般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帮助承包人解决前期施工资金周转的困难。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47.如何进行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将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往往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及时进行检查、试验,不应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发包人应为检验和试验提供便利条件。
    (1)承包人自检。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2)共同检验。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检查或试验。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承包人通知的验收时间前24h,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
    若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经过验收的检查、试验程序后,将检查、试验记录送交工程师。本次检验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的正确性。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h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重新检验表明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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