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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自考 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05065

发布日期:2014-06-21 点击次数:2238
内容提要:项目管理法律法规  05065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的
三.法律法规的种类:1禁止性规范 2义务性规范 3授权性规范
四.我国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即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也被称为法的渊源
五.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项目管理中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型是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规范项目管理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是复杂的,具有明显的综合型。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在进行项目管理时,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如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这样就要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有关民事主体对指令的服从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是项目管理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平等的项目管理主体在管理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通过订立合同产生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于建设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通过订立合同产生买卖合同关系等。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如果触犯了刑律,还会产生刑事法律关系
七.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项目管理法律关系是由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主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客体和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八.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与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肢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共同指向的对象。项目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九.项目管理法律事实的概念: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并不是由项目管理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项目管理法律关系只有在具有一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够引起项目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项目管理法律事实。项目管理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十.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十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再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十四.无权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十五.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十六.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十七.债的产生:使之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
十八.债产生之间的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十九.侵权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十.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 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十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是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二十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十三.公司法的概念: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规定各种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经营活动、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十四.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五.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十六.有限公司具有的法律特征:1、人合资合兼备 2、筹集资金的封闭性 3、公司资本不等额性 4、股东人数限制性 5、股权转让严格性 6、组织机构简化性
二十七.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 2 草拟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缴纳出资 5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
二十八.有限公司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3、要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十九.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三十.执行机构: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
三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十二.股份公司与有限公比较有如下特征:1全部股份等额 2公开募集资本 3股份自由转让 4资合性公司 5信息公开 6设立条件严格、程序复杂
三十三.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的公司通过吸收或者新设的方式形成一个新的实体公司
三十四.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三十五.合伙企业具有的法律特征:1、契约性 2、人合性 3、平等性 4、非法人性 5、无限性
三十六.退伙: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消灭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三十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八.实行资质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三十九.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四十.建筑业企业的分类: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四十一.会计核算的概念: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四十二.定价形式包括以下三种:1市场调节价 2政府指导价 3政府定价
四十三.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开、合法原则 2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原则
四十四.经营者的价格行为:1、市场调节价的范围;2、经营者定价原则和基本依据;3、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十五.质量管理技术基础法:所谓质量管理技术基础法,主要是指作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的标准化和计量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十六.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 2、标准化的范围 3、标准的制定
四十七.依据标准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的不同,这些标准可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十八.产品质量:指产品实现其功能而应具备的特性的总和。
四十九.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依据法定或指定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五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抽查制度 2社会监督
五十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五十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中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十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建立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十四.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
五十五.服务产业具有以下特点:1无形性 2非储存性 3 同时性 4多变性
五十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五十七.合同的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十八.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 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 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 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革命
五十九.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六十.邀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2表面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六十一.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十二.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六十三.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十四.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六十五.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六十六.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六十七.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六十八.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六十九.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七十.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七十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七十二.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七十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七十四.中止履行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七十五.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七十六.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十七.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
七十八.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七十九.采取补救措施:所谓的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心通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
八十.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八十一.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八十二.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
八十三.工程师的职责:1工程师委派具体管理人员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 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八十四.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八十五.索赔产生的原因:1当事人违约 2不可抗力 3合同缺陷 4合同变更 5工程师指令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八十六.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八十七.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八十八.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公开。并且这种公开的程度有相当严格的要求,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以外,要求在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十九.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公开原竞争则,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供应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供应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九十.公正原则:在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供应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九十一.公开招标的优点:第一,在涉及使用公共基金时,政府代理机构必然对所有与公共基金有直辖或间接捐款关系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第二,竞争的结果又利于最经济地利用公共基金;第三,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方法可以起到防止浪费、贪污和偏袒的保证作用。
            公开招标的缺点:第一,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本身的缺陷;第二,招标成本高;第三,招标周期长。
九十二.邀请招标的含义: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九十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含义:所谓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九十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九十五.招标的种类:货物招标、工程招标、服务招标 
九十六.投标邀请书: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
九十七.联合体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1必须签订联合协议 2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 3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投标应当是潜在投标人的自愿行为,也只有这种自愿的基础才能发挥联合体的优势
九十八.《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归纳如下: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自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使用劳动法。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九十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百.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百一.协商解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百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知劳动者,就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百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院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百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六.集体合同: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百七.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百八.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百九.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在经济上遭受的损失。
百十.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的人。
百十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包括:1工程本身 2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3施工机具 4场地清理费 5第三者责任 6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7由被保险人看管或者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百十二.诉讼:诉讼是指项目管理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百十三.仲裁的原则: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百十四.民事诉讼证据:1书证 2物证2视听资料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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