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0-18 点击次数:2531

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作者:吉林大学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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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延期半年毕业: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中作标记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卷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接传答案的; 

(九)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的; 

(十)经有关方面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予以取消当次考试该科目成绩、延期一年毕 业。情节严重处犯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列》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五)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六)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档案而取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七)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主考人身权利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各款累计达3次的取消毕业资格:情节严重者, 取消参考资格(毕业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 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当地(考生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作出 处罚决定,并报省自考办备案;发生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自考办会同有关 部门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考生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的考生,并将处罚决定载人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八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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