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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场违纪行为及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14-07-05 点击次数:3110

作者:吉林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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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 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 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 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

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望广大考生严格遵从考试有关规定,作文名考生。顺利获取高等教育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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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自考违纪行为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