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介绍
发布日期:2014-03-31 点击次数:2549
会计从业资格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目录
1简介
2考试科目
3报考指南
▪管理部门
▪报名条件
▪考试形式
▪报名时间
4报名网站
▪考试教材
▪考试费用
▪报考手续
▪成绩公布
▪合格标准
▪资格认定
▪相关规定
▪无纸化考试
▪考试免试规定
5证书作用
▪证件时间
▪证书领取
▪证书年检
6地区区别
▪成都
▪安徽
▪湖南
7证书调转
▪调转说明
▪跨省调出
▪跨省调入
▪省内调出
▪省内调入
8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9相关解读
10会计自考
▪报名条件
▪学习方式
▪职业发展前景
1简介编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这是法律角度的规定,当然实际要从事会计工作光有证书是不够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需要通过学习掌握到各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实帐操作技能,证书的考试是考理论知识,实操应重点学真账实操。尽可能不学模拟帐套。当然为何考这个证书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因为开辟通道,让更多只需要多一些证书的人士也可通过考试获得。很多人不明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实际的从业会计工作有何区别,有证书是代表有资格,但要从业会计需要具备的是资格+技能。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证书(会计电算化、会计上岗证)
会计上岗证+会计电算化(或珠算5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上岗证+会计电算化。会计上岗证=会计基础+财经法规
2013年7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的3科必须同时考过方可有效,当然就不存在有上岗证或电算化证书一说了。同时没有任何免考政策。所有人都必须同时考过3科方可取得该证书。
2考试科目编辑
考试科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可随时在各区财政局和会计进修学院报考,通过后取得合格证书。第二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实行全市统一考试,通过后取得成绩合格证明(2年有效)。申请人符合报考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1]
会计类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第73号令》取消免考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但在管理上是为属地管理, 因此需要办理调转。
3报考指南编辑
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试的办法。2013年7月1日之后均采用机试考试。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天津市自2010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是由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考试试卷进行答题,提交试卷后立即显示得分的一种考试方式。
报名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4报名网站编辑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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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名称及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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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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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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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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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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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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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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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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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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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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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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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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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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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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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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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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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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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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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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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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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报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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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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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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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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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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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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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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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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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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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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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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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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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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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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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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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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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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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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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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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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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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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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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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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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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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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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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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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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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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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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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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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会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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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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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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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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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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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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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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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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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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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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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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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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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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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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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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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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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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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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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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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无网上报名系统,现场报名到各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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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考试费用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一般每科目在20-50元左右,总计费用应在100元以内,报名时一次交付。苏州市08、09年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费用为:170元。浙江省(含宁波)09年报名费用总计为130元(报名费两科70元,教材60元)黑龙江省考试费用为:95元。
全国各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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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报名费每科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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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全市统一考务费每科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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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专业每科45元,电算化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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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统一报考费每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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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收费每人每科目考试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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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统一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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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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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省统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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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每人每科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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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全省统一考试费用每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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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报名费每科收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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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全省统一报名收费标准每人每科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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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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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全省统一统考单科收费50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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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考务费每科45元,报名费为每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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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报名费每考生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目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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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专业考务费40元/人,电算化6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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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鸭山三科140元 单科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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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每科目35元,电算化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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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规60元/人次,基础与电算化1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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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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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收费,报名费用每人每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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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考试费用每考生50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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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每人每科收取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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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考务费每人每卷(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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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收费每科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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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报名费为60元/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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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报名费每科52元,辅导材料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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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每科50元,大连每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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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业35元/人科,电算化40元/人科,报名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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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手续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再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
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在七个工作日能知道成绩。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60分。
资格认定
考试成绩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
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无纸化考试
财政部昨日发布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同时宣布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称,新《办法》除明确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外,还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此外,还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等。
考试免试规定
(已失效 从现在必须连过3科及格方可拿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免试规定: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必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合格。
其中,外地中专学历,如在北京参加考试,不予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可免考。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六个专业。
5证书作用编辑
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从事会计行业人员所必须的唯一合法的有效证件。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敲门砖。属地管理,全国通用。会计从业资格证也是考会计职称的前提条件。当然若自己能够有平台只涉及到内帐,无需在会计行业有非常好的发展,也可以不需要这个证书,因为涉及到税和外帐的人是必须要有证书所做的账及税才是合法被认可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积极作用还会体现在它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个证书就算会实际的做账操作也只能给自己做,不对外。在应聘企业的财务人员时必须先自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证件时间
上岗证任意一门课合格成绩有效期: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须在一年内考出,成绩一年内有效。
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期也为两年。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3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证书领取
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并且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即可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件。注意:只有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证书年检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5、其他特殊情况。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3、学历证书(原件)。
6地区区别编辑
成都
信息采集及证书更换
成都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从业资格证更换工作已经全面开展,成都会计网现将信息采集和换证相关事宜及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1、信息采集和换证的的时间和范围是多少?
此次信息采集和换证的人群涵盖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包含2011年到目前为止通过四川省会计从业考试的人员;信息采集和换证截止2012年12月31日,即一直持续到年底。
2、如何进行信息采集和换证?
(1)成都地区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档案信息归属地,即可以重新选择归属的财政部门;
(2)信息采集整个流程是先在网上申请,然后到现场进行审核。
会计从业人员先登录四川省财政厅官网,点击进入 “会计许可”栏目,依次点击“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然后进入到信息采集的界面,根据界面提示依次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填写完成后将信息采集表打印出来,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3、更换从业资格证需要哪些资料?
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时,需要的资料有: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白底彩照一张、学历及职称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整个信息采集和换证流程不清楚的会计人员,可咨询成都会计网客服人员。
安徽
信息公开
各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在公开媒体或网站告知广大考生办证的时间、地点及应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资料审核
各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申领证书人员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申领证书人员需携带的相关资料:
《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登录安徽会计网“考试合格申请发放证书”系统填写并打印);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登录安徽会计网“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打印)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最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寸免冠证件彩照二张(1张贴信息表上)。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其学历(或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以上会计类专业,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各市不得自行放宽条件。
档案管理
各市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应妥善做好证书档案保管工作,完整保存好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人一档,按顺序编号。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全省会计从业管理工作检查。
湖南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基础》试题题型自05年开始,一直为三种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多选和判断。
单选题主要考核大家的计算能力和实务处理能力,将计算融合到实务处理题中。所以主要是以小计算题的形式出现,计算量较大,考试占用时间较多。07年考试单选题中计算题为12题。
多选题主要考核大家对会计课程基本概念的理解,如果概念清晰,多选题可以拿高分;如果概念不清晰,选择备选答案时似是而非,多选题很可能丢分;而且多选题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会计基础》能否通过。
判断题主要考核大家对会计课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相对于单选题和多选题简单,但引入了“答错倒扣分”机。
7证书调转编辑
调转说明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调转政策稍有不同,实际调转要求根据各省做好准备,在此为全国调转政策。
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日起90日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省内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内其他城市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出或重新办理调出。
省内调入
从省内其他城市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之日起90日内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登录省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市人员的电子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与辽宁省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二)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辽宁省调转平台、辽宁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8新管理办法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9相关解读编辑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程序相对繁琐;三是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四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五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问:新《办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一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二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七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问:新《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贯彻和执行?
答:为了贯彻落实新《办法》,我们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新《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地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及全社会对新《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及时出台新旧办法衔接规定,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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